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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一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永兴一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兴永一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求学难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5〕35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46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兴永一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资助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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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县教育局领导下,由团委、总务处、政教处等部门共同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资助项目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求学难问题。具体资助项目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主要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就读的生活费开支。

  (二)彩票公益金资助。彩票公益金资助作为国家助学金资助的补充,具体操作按照当年市、县教育局相关文件执行。

  (三)学校每年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助学基金,用于贫困学生减免学费、优秀学生奖励等助学。

  (四)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多渠道筹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经费。

  三、资助对象

  我校确定资助对象的基本申请条件:具有我校学籍在校学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资助待遇(一票否决):

  1、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经常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校规校纪者;不勤奋学习,经常无故旷课,经常进入网吧、游戏厅等娱乐性场所者。

  2、购买、使用电动车、摩托车作为上放学交通工具者;有吸烟、嚼槟榔、酗酒等不良嗜好者;佩戴不符合身份的首饰,染发,在校期间穿奇装异服不穿校服者;校内携带、使用手机者,购买或者长期借、租用电子游戏产品者。

  3、无合理理由,不住学校学生公寓,支付租金租住校外。免费暂住亲属家,以及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县城工作与父母同租住者除外。

  4、经查实在校期间谈恋爱且经教育不改者。

  5、借生日为名,在校期间铺张浪费,举行生日宴会者。

  6、拒不参加学校、班级安排的公益活动者。

  7、经查实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8、故意破坏学校、班级、同学等公私财物者。

  四、工作程序

  学生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报班主任初步审核,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上报学校对学生资助申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向县教育局或主管部门上报学校初审、公示结果,并由县教育局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兴永一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各班主任

  (二)强化资金管理。

  学校必须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领导小组将对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和专项检查,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存在违纪、违规、违法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资助档案管理。

  资助档案管理工作在资助工作中尤为重要,要求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各种资助(免学费、助学金资助、彩票资助、慈善会救助、社会捐赠等)的材料都要按年度进行归档,形成专卷。资助档案的范围具体包括上级下发文件、本校实施方案、学生申请表、贫困证明材料、学校公示表、发放花名册等。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兴永县第一中学

篇2:永兴一中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方案

  兴永一中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方案

  教育科研是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的第一生产力,科研能力也是21世纪教师必备的素质。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新课改,走“质量兴校,科研强校”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为了鼓励、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提高自身素质,由“经验型”向“科研型”转变,我校特制订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方案:

  一.成立学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

  组长:z校长

  副组长:z

  组员:z 各学科室主任

  二.课题的申报立项管理

  1.一般以课题组的名义申报课题,鼓励、支持教师个人申报课题。

  2.每个年级学科组每学年至少申报一个校本课题,每个五年规划中,九个学科组至少申报三个省级课题,六个市级课题。要求专任教师人人参与课题研究。

  3.校本课题的研究时间一般为一年,强调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重点解决本年级本学科教育教学的某个问题或某类问题。市级课题的研究时间一般为二年,除了要注意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外,还要体现一定的探究性和创新性,重点解决本学科教育教学的某个问题或某类问题。省以上课题的研究时间一般为三年,研究要充分体现时代性和创新性,力争解决学科教育教学的重点难点问题。

  4.申报校本课题必须如实填写《兴永一中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报、评审书》,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课题研究实施方案》,经所在学科室主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教研室进行资格审查。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条件允许的课题,教研室提交学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后,予以立项并公布。

  5.申报市、省以上课题,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申报成功后,必须将相关材料(如申报表、实施方案、立项证书等)的复印件一份,送教研室备案。否则,不纳入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范围。

  6.教研室于每年的9月10日至9月20日接受校本课题申报,过期不受理。9月30日前公布校本课题立项情况。

  7.校本课题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市、省以上课题的申报材料,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

  三.课题的研究过程管理

  1.凡批准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要在课题负责人的组织领导下,按照课题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研究活动,准确地、完整地记录研究过程的相关数据,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和信息。

  2.课题组要定期召开课题组成员会议,汇报研究情况,交流研究心得,总结研究经验,讨论并解决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课题组成员会议原则上每二个月不少于一次,要有书面材料。

  3. 课题组应将课题组管理制度,课题研究方案,课题实施方案,课题研究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小结,课题组经费收支情况等交教研室一份存档。

  4.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对课题研究情况进行两次检查。期中以课题组自查为主,期末由教研室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课题研究的进展,研究手段、内容的变化,阶段性成果或研究的收获体会,研究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措施等。

  5.校本课题的期末检查视为课题的中期检查,必须填写《兴永一中教育科研课题中期检查登记表》,由所在学科室签署意见后报送教研室审定。

  6.纳入教研室管理范围的市、省以上课题的中期检查,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但必须将有关检查材料的复印件一份报送教研室备案。

  7.教研室不定期对各课题组研究情况进行抽查,各课题组要认真准备,能随时接受教研室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8. 教研室配备兼职或专职的课题管理教研员,指导监督管理我校的课题研究工作。课题管理教研员须有十年以上的教学经验,主持过地级以上的课题研究,熟悉课题研究过程,对教师课题申报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课题的结题评审管理

  1.按计划完成全部研究任务,达到预期目标的校本课题,可向教研室申请结题验收。

  2.教研室受理校本课题结题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7 月10日,8月30日前公布课题的评审结果。

  3.校本课题申请结题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1)结题申请书。

  (2)课题研究工作报告。

  (3)课题研究报告和研究论文。

  (4)其他佐证材料(如背景材料,阶段性成果,研究过程中取得的相关数据,测验材料,观测记录,谈话记录等)。

  4.教研室每学年对符合条件申请结题的校本课题,根据评审要求,组织力量进行严格评审,做出“结题验收合格”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结论。凡书面材料不齐全者不予评审。

  5.对结题验收合格的校本课题,颁发“结题验收合格证书”,其中质量较高、成果较多的课题,可评为“优秀课题”,并颁发“优秀课题证书”。建议校长室对上述两类课题给予适当奖励。

  6.纳入教研室管理范围的市、省以上课题的结题验收,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申请结题评审的材料,课题验收证书,课题获奖证书等,必须复印一份报送教研室备案。

  7.课题按时结题后课题主持人要进行课题成果申报,争取课题成果推广,产生社会效益。

  五、课题经费管理

  1.学校对课题研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非资助立项课题,学校按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一次性给予课题研究经费500元,1500元,3000元,5000元。学校支持课题主持人参加课题管理部门组织的课题研讨会,并报销相关费用。学校负责招待课题管理部门领导专家来学校指导工作。

  2.对资助立项课题,学校按上级部门的规定配备相应的课题经费。经费支出使用应先造计划,交课题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再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3. 课题主持人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分工负责财务管理,公开透明合理地开支课题经费。课题管理教研员对课题经费进行审核,跟踪监督。

  4.对于已申报立项,中途停止研究或未通过中期检查验收的非资助立项课题,学校回收课题研究经费;对于已申报立项,中途停止研究或未通过中期检查验收的资助立项课题,学校不再提供经费资助,且回收已资助但尚未使用的课题研究经费;对于已通过中期检查但不能按时结题的资助或非资助课题,若学校已为该课题提供了资助经费,学校将追回所资助经费的50%。

  六、课题研究的奖罚

  1.课题研究作为职称竟聘、评优、评先或破格晋级的重要依据。

  2.与年度考核加分挂钩

  (1)考核加分只能是参与课题研究的成员享受。.

  (2)课题必须是评审通过的立项课题。

  (3)课题在研究过程中,有与课题有关的阶段性成果(论文、课件、教学设计等)发表或获奖,考核加分参照《兴永一中年度考核加分方案》执行。

  (4)课题按时结题后,对于获奖的课题,课题组成员除享受奖金外,还享受年度考核加分,学校按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课题组成员加1、2、3、5分;课题主持人或组长分别加2、3、4、6分。

  3.对于按时结题并获奖的课题,学校给予课题组奖励,奖励金额见下表:

  县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一等奖 1000元 3000元 5000元 8000元

  二等奖 600元 2000元 3000元 6000元

  三等奖 400元 1000元 2000元 5000元

  4.未参与课题研究的教研组,一学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教研组。

  七、方案实施

  本方案从2015年发文之日起实施,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兴永一中教育科研领导小组。

  兴永一中

篇3:永兴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z省兴永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提高一线教师的待遇,缩小与可比学校教师的待遇差距,留住、吸引优秀教师,重点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以及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特困教师和困难学生等,提高兴永一中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推动兴永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兴永一中校友和社会自愿赞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兴永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兴永县第一中学。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兴永县z。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兴永一中校友、政府、组织及其他个人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

  (二)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资助特困教师;

  (五)资助困难学生;

  (六)发放一线教师津贴,以提高一线教师的待遇,留住、吸引优秀教师;

  (七)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

  (三)能够尽职尽责,确保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五)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热心基金会事业;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辅助执行;

  (三)敦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七)执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所有决议,组织实施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四)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五)向理事会推荐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由理事会决定,组成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凝聚机构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实现机构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

  (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兴永一中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

  (二)理事会可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兴永一中校友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二)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资助特困教师;

  (四)资助困难学生;

  (五)发放一线教师津贴;

  (六)本基金会的日常运转费用;

  (七)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活动;

  (二)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非常规类即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5%。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转入兴永一中财务部门,用于支持兴永一中发展建设,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 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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