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 >> 城北小学赔偿制度

城北小学赔偿制度

城北小学赔偿制度

  浦南小学赔偿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学校所有财物,一律要照价或加倍赔偿。

  2.班级里损坏的财产有班主任负责索赔。

  3.教师办公用品自然陈旧或无意损坏的,必须向总务处和校长室说明原因,填写 报废单。如果因人为或故意造成的财务损坏,应照价或加倍赔偿。

  4.对实物赔偿的金额原则照价赔偿。特殊情况下,经校长室同意后,做出折价赔 偿或加倍赔偿。

  5.学校贵重财产或固定财产损坏赔偿金额一律由校长室决定。

  浦南小学

采编:www.234fw.cOm

篇2:中小学教学仪器报损赔偿维修制度

  中小学教学仪器报损赔偿维修制度

  一、属操作不慎引起的仪器损坏,应酌情赔偿。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仪器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仪器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罚。

  二、不论何种原因,发生仪器损失,都应填写“仪器损失报告单”,视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三、仪器发生故障,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尽可能及时排除,或送交专业部门维修,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维修好的仪器要认真填写好“仪器维修记录”,并作资料保存。

  四、已损坏不能修复或经长期使用,性能达不到实验要求的仪器,由实验室提出意见,填写“仪器报废申请单”,,经本学科教研组长鉴定后报校领导批准,并报送当地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审核,办理报废处理手续。

篇3:小学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小学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使有限的财产发挥更大的作用,保证财产使用年限,减少人为损坏财产,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全校财产管理落实部门责任人懈干管理的规定。责任人必须对校产负责,定期进行帐物核验,掌握财产现状,考核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六月上旬,在校统一部署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帐务,查明盈亏、坏损原因及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报领导审批。

  (二)全校成立财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校长担任,总务主任为副组长,组员由总务处派两人,各年级组组长组成,监督、评价全校财产管理等事宜。

  (三)损坏学校财产必须照价赔偿,财产按两大类别划分:即单价在伍佰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产或单价虽不是伍佰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财产(图书、家具及音像教材等)属固定资产;其他财产属低值易耗品。

  (四)固定资产损坏按下列标准赔偿:

  1、固定资产(属家具、课桌椅等)暂定正常自然损耗率为原值的5%以内。

  2、属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又无法修复的,必须由财产管理责任人令其损坏财产人写出书面检查外,视情节按原值处以1~3倍的价格赔偿。

  3、属无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可按原值的50%价格赔偿。无法落实损坏人收取赔偿费用的,财产管理责任人负间接责任,按原值10%的价格赔偿。

  4、对特殊财物(属市场无法购买到的财物)遗失或损坏时,视情节可按原值3~10倍的价格赔偿。

  5、各室财产管理责任人经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核查符合正常自然消耗率5%以内的每年可发给50元至200元不等的财产管理奖以鼓励。

  (五)各室作用的低值易耗品如灯具、黑板擦、粉笔等,如属正常范围消耗,除卫生用品各班级采用费用包干外,其他低值易耗品由学校统一配备。属无意行为造成的消耗,按原价赔偿;属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坏按原值的1~3倍价格赔偿。无法落实损坏人的财产,各室管理责任人负有间接责任,按原值的10%价格赔偿。

  (六)各室(组)必须建立财产帐册,其财产数量、价格、总值作为财产损坏赔偿的依据。

  (七)财产损坏赔偿必须填报赔偿处理单,处理单由各室分管财产责任人填报。属教职工损坏财产需赔偿费用的,校财务凭处理单可在工资中扣除。

  (八)本制度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篇4:仁海小学图书借阅赔偿制度

  仁海小学图书借阅赔偿制度

  1、图书室的所有图书为学校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

  2、借阅图书的学生或教师,须按照规定时间向图书室管理老师借阅。

  3、图书借阅或阅览时,不得玷污和损坏图书资料,否则照价赔偿。

  4、图书借阅期间,须保管好图书,阅读完后,应及时归还,最迟在本学期末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老师报告办理赔偿手续,否则取消其借书资格,每次办理归还手续后才能再次借阅。

  5、图书遗失后,须赔偿相同的图书,否则根据图书价值按原价1至3倍赔偿。

  6、借阅者应保持图书的整洁,文明礼貌借书。

  7、所有借阅者应遵守该制度。

篇5:涯边小学教学仪器损坏赔偿制度

  涯边小学教学仪器损坏赔偿制度

  一、任课教师损坏仪器后,应填写仪器损坏赔偿登记簿,查清损坏原因,管理人员认可后,提出建议,由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二、教师凡因责任事故、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定损坏、丢失的仪器,要根据实际民政部门予以赔偿。

  三、学生实验若有仪器损坏,应由任课教师和学生写明损坏原因,管理人员认可后,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若有丢失或故意损坏仪器的,除进行教育外应由个人进行赔偿。

  四、外单位借用仪器,本单位教师非教学借用仪器损坏后,若不能按时修复归还,按原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