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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福利及休假规定(修订)

医院职工福利及休假规定(修订)

  医院职工福利及休假规定(修订)

  一. 目的

  为了适应卫生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需要,完善和改进医院职工福利及休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在原有职工休假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制订医院职工福利及休假制度,使各科室在人员休假管理等方面有所依据。

  二. 范围

  适用范围全院职工。

  三. 内容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

  1、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次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除按出勤日计发(保健费、误餐费、降温费等)的以外都不变。

  2、具体休假时间为: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者,年休假5天;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者,年休假15天(以上休假天数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上半年满的当年可以享受应休假期,下半年满的从下年度起享受;上半年调入的职工,当年可享受年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下年度享受年休假。

  3、各部门、各科室对工作人员的休假安排,要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前提下,统筹考虑,妥善安排,不得影响工作。休假时间原则上在当年内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本科室领导批准,可在当年内分次休完,休假时间一律不得跨年度使用。

  4、我院职工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5天,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或者病、事假累计超过35天,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在当年休假后病、事假超过本条规定,下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5、凡脱产1年以上(含1年)参加各类学习、进修的职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毕业或进修结束后回医院工作,上半年回院的,当年安排年休假,下半年回院的,从下年度起享受年休假。

  6、我院职工按照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二) 病假

  1、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职工因病请假,须经专科医生开具诊断证明,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一般情况下急性病1次开假1—3天,慢性病一次开假不超过2周,出院带假不超过1个月。病假1周以上者,无论住院与否,都需报主管科室和人事科审批备案。

  2、病假待遇:职工病假一律在人事科备案,病假3个月以上者交人事科统一管理。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基础性补贴、保健费、误餐费等。职工因病停止工作时间1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者,停发工资及其他费用,改发疾病救济费(社保不变),发放标准视其工作年限而定。具体如下:工龄10年以下者发给其本人岗位工资(工资表第一项,以下同)的6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发给其本人岗位工资的70%;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发给其本人岗位工资的80%;工龄满30年者发给其本人岗位工资的100%。

  3、其他有关规定:

  (1)法定甲类传染病、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或经医院医务科、有关专家会诊认定的为重病症,经院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可酌情发给津贴补助,符合国家因病提前退休条件者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职工长期病休后,身体恢复健康而要求复工时,须由人事科及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给予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因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或旧病复发而重新停工休养者,病假应与复工前累计计算。试工期间恢复原工资,但不享受绩效工资,试工合格后按聘任岗位享受福利待遇;

  (3)职工因病长休期间,应按医院有关规定定期复查身体,通报人事科,不得私自从事其他营生,若有违犯规定者,停发工资。停发工资3个月内未到医院办理有关手续者,医院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4)按上级劳动部门文件规定,长休期间不计算工龄,遇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等时均以扣减长休时间的实际工龄为准;

  (5)休假超过批准时限后,未办理有关续假手续,擅自离岗休息者,均按旷工对待,旷工15日以上医院有权按人社局相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三)探亲假

  1、休假范围: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连续时间达一年以上的,经配偶单位给医院人事科出具证明,且分居地点符合探亲假休假路程距离者,可享受探亲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经父母居住地出具证明且距离限定者,亦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够在公休假期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科室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可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以上为探亲假指与对方团聚的时间,另外可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来回路程假合计最长不超过6天。

  3、探亲假期间待遇及其他规定: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奖励性津贴及其他按日计发的福利;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指火车硬座票或一般长途汽车费,下同),由医院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0%,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报销,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

  (3)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事先给人事科提供有关证明和备案,并在每次休假前到人事科领取探亲假条,在不影响科室工作并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基础上,由科室协调,统一安排,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核并签署意见,方可按规定时间离岗休假。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当中任何一年,经科室同意即可休探亲假。

  (四)职工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3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符合上述条件的结婚职工可休婚假共计13天,其中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婚假需在医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由科室随当月考勤表报人事科;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院长和人事科审批,酌情给予丧假1至3天;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外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4、在医院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奖励性津贴部分由科室按照二级考核规定发放,婚丧假期间车船费等费用由职工本人自理。

  (五)职工产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合法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基础增加10天。符合上述条件,可休产假共计168天。如为剖腹产,可再增加15天产假,共计183天;

  2、女方休产假期间,可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护理假休假。假期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3、职工因生育需休产假和护理假时,应事先到医院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并办理请假手续,因急产来不及当时请假,应在住院期间委托亲属或科室计划生育员代办请假手续。产假及护理假每月由科室随考勤报人事科。;

  4、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凭专业科室诊断证明,经计划生育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的,可享受计划生育假,具体休假规定如下:上节育环休假3天;取、换节育环休假1天;人工流产术后休假2周;

  5、职工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不变,绩效工资基础性补贴部分不变,绩效工资奖励性津贴部分由科室根据内部二级考核发放,其它按日计发的福利待遇按实际出勤日发放;

  6、女职工产假期满回院上班,直至孩子满1周岁以前,可给予3到6个月的哺乳假,每天1小时,由科室和职工协商具体休假时间,原则上科室不安排值夜班。

  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四.支持性文件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业务培训教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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