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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按照z校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和z校区建成后在职在岗教职工工作的需要,学校决定在z校区集资建设教职工住房。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集资建房原则及房屋属性

  第一条 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原则:服务工作,兼顾需求,居租结合,保有余量。

  第二条 本次集资建设的教职工住房属于非福利、全成本、服务于工作性质的住房。

  第二章 申请集资建房资格

  第三条 申请集资建房的资格:

  具有z市常住户口的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单身教职工)和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均具有集资建房资格。已婚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集资。

  第四条 待聘、停薪留职、出国(含自费出国)逾期未归以及私自脱岗者不具备参加本次z校区集资建房的资格。

  第五条 参加本次z校区集资建房的教职工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奖励附加分等要素的截止时间为本文件生效之日。

  第三章 集资房房源、户型面积、适用人员、房屋价格及车位

  第六条 本次拟建设住房2000套左右,z面积约30万㎡。其中1900套作为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房源,100套作为引进人才的房源。根据“留地不留房”的原则,实际建设住房套数以教职工需求数量和预留引进人才的房源数量为依据。

  第七条 本次建设的住房按z面积分为260㎡、220㎡、180㎡、150㎡、120㎡和90㎡左右六种类型。为满足部分教职工对小户型住房的需求,90㎡户型z面积控制在80-90㎡。

  教职工住宅楼整体设计及各面积的户型结构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经广大教职工讨论、多数教职工认可后确定。

  第八条 院士、校级领导、二级、三级教授及聘期内的校特聘教授,可申请260㎡及以下面积户型;

  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处级干部,可申请220㎡及以下面积户型;

  除上述人员外的所有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均可申请180㎡及以下面积户型。

  第九条 本次集资建房暂按z面积2000元/㎡预收房款,最终房价按实际z面积(以施工图纸为准)以房屋建安成本及简装修成本据实结算。

  简装修以校本部44、45和46号三栋高层的简装修标准为参考依据。

  学校建设部门应在保证房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房成本。

  第十条 教职工住宅楼均不设楼层调节率。但若高层住宅楼顶层设计方案为平面屋顶,则高层住宅楼顶层房价按-15%执行,其他楼层不设调节率。

  第十一条 z校区住宅小区均建设地下停车场,住户可根据需要购买或租赁。购买车位价格为每车位6万元,车位的使用期限为70年。

  购买、租赁车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首先填写《zz科技大学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到校财务处缴纳保证金2万元后,集资建房申请方为有效。正式选房后,在第一次缴纳预收房款时该保证金冲抵房款,但保证金性质不变。

  集资建房资格经学校审核三榜公布后,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放弃选房者,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选房后放弃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扣除保证金后不计利息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 参加集资建房教职工的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等事项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奖励附加分由科技处、教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集资建房教职工的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单位汇总后交国资处具体管理,监察处审核并备案。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 本次集资建房方案按程序向z市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教职工的信息报送和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及时将集资建房工作的相关信息通知所有教职工。

  第十六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申请批准后,依据《zz科技大学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按所申请户型面积分别计分排队,按图纸选房。

  第十七条 预收房款时间及额度

  第一次交款:按所选户型面积,在z物基础达到±0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总预收房款的30%;

  第二次交款:主体封顶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总预收房款的40%;

  第三次交款:在领取钥匙时缴纳总预收房款的30%。

  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预收房款的申请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集资建房资格,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为缓解教职工购房资金困难,学校将积极联系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商业贷款,有关贷款事宜,由学校财务处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协调。

  第六章 住宅楼的权益及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承诺教职工在z校区购买住宅房的使用期为70年,教职工可以居住、继承也可以出租,出租前应到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使用权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

  教职工申请到z校区住房后,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住房应当交回学校,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所交房款原额退还本人。对于科研、产业型人事代理人员离开学校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清退房屋。

  夫妻双方在z校区只能拥有一套住房。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且在z校区拥有两套住房的,应退还学校一套住房,学校应将所交房款原额退还本人。

  本规定如与今后国家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职工入住后,住宅小区统一实行物业化管理,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七章 集资建房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集资建房资格及选房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申请人通过集资建房资格审核后张榜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不得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出,学校有权取消集资建房资格或收回住房,所交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扣除保证金后无息退还本人。

  第八章 公共住房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在z校区建设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周转房,向没有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同时在学校校本部(包括明德门和体教公寓)没有住房的已婚教职工提供周转用房。周转房户型为二室二厅一卫,面积80-90㎡。有关周转房的房租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在z校区建设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公寓,为单身教职工、外籍教师、短期来校访问讲学者、境外短期交流学生等人员提供居住场所,同时向没有参加本次集资建房但在z校区有课的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临时休息的场所。公寓户型分为两种:二室二厅一卫,面积80-90㎡;一室一卫,面积30-40㎡。有关教职工公寓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在z校区建设敬老院(老年公寓)。敬老院(老年公寓)服务对象为学校正式离退休教职工。敬老院(老年公寓)拟建住房200套左右(暂定),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卫,面积为60㎡左右。敬老院(老年公寓)楼层最高不超过5层(带电梯);楼内设无障碍通道;配套相关服务、娱乐设施。有关敬老院(老年公寓)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20**年3月18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学校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小组办公室(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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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技大学青年教师标兵评选办法

  科技大学“青年教师标兵”评选办法

  青年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生力军,是学校的未来和希望,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直接关乎学校的前途与命运。为在广大青年教师中树立榜样,激发青年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青年教师标兵”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高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自觉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关心学生,教书育人。

  (二)近五年来,一直工作在教学第一线, 平均每年承担本科生授课不少于八十课内计划学时。原则上主讲过三门及以上课程,年均完成四百标准学时以上教学工作量,教学方法得当,手段先进,受到校教学督导组、专家组的肯定,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好评。

  (三)五年来,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三项:

  1. 在z省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中获奖或在学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

  2.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第一指导教师);

  3.主持厅局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厅局级以上教改项目一项;

  4.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二篇;

  5.担任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专着、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参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等六万字以上;

  6.省级教学团队、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特色专业、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成员(前四名);或省级精品课程或省级双语课程(前三名);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推广中心负责人;

  7.获得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科研奖,本人持有获奖证书;

  8.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实用新型二项(第一名);

  9.科研项目的实到经费工科五万元、管理两万元、理科一万五千元、人文一万元。

  (四)年龄在四十五岁(含四十五岁)以下,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师。

  以上各条同时具备方可推荐。近五年来出现过教学事故者、有学术造假者以及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不能推荐。

  第二条 “青年教师标兵”推荐名额

  为确保“青年教师标兵”的质量,本着“坚持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每次全校评选的“青年教师标兵”原则上不超过十名。各院(系)推荐名额按青年教师比例确定。

  第三条 评选组织机构

  “青年教师标兵”评选由校工会牵头,教务、人事、科技等及院(系)负责人参与组成。

  第四条 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推荐以院(系)为单位,各院(系)要按照推荐条件,严把质量关,推荐各方面最优秀的青年教师。

  (二)在各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青年教师标兵”评审委员会按评选条件进行评选。

  (三)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青年教师标兵”的表彰与奖励

  “青年教师标兵”每三年评选一次, 获奖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励。

篇3:科技大学教坛新秀评选办法

  科技大学“教坛新秀”评选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广大教师潜心治学,激发广大青年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推动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坛新秀”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集体,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二)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为本科生上课,近三年每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二百四十个标准学时,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好评。

  (三)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业务,虚心向老教师学习,团结青年教师共同为本学科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四)近三年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二项:

  1.在z省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中获奖或在学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项;

  2.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第一指导教师);

  3.主持厅局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厅局级以上教改项目一项;

  4.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二篇;

  5.担任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专着、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六万字以上;

  6.省级教学团队、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特色专业、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成员(前四名);或省级精品课程或省级双语课程(前三名);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推广中心负责人;

  7.获得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科研奖,本人持有获奖证书;

  8. 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实用新型二项(第一名);

  9.科研项目的实到经费工科五万元、管理两万元、理科一万五千元、人文一万元。

  (五)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的在岗教学人员。

  以上各条同时具备方可推荐。近五年来出现过教学事故者、有学术造假者以及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不能推荐。

  第二条 “教坛新秀”名额控制

  为确保“教坛新秀”的质量和声誉,本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推荐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全校三十五岁以下在岗青年教师人数的百分之三左右。

  第三条 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推荐“教坛新秀”以院(系)为单位,在教研室推荐的基础上,院(系)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各院(系)要严把质量,拟推荐人选连同主要先进事迹材料一并在本院(系)内公示一周,充分听取广大教师的意见,取得多数教师赞成且无异议后,方可向学校推荐,推荐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校工会。

  (二)各院系在推荐基础上,由校“教坛新秀”评委会按评选条件及总体名额进行评选。

  (三)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 “教坛新秀”的表彰及奖励

  全校评选“教坛新秀”与评选“师德标兵”同步进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奖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篇4:科技大学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科技大学“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广大教师潜心治学,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激励广大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特制定“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第一条 “师德标兵”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工作,热爱学生,坚持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多年来,一直坚持为本科生、研究生上课,近五年来平均每年直接面向本科生授课不少于四十课内计划学时,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四百标准学时,主讲课程的教学效果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影响,积极主持或参与所主讲课程的高质量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的编撰工作,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的爱戴与好评。

  (三)学术造诣较高,在坚持教学工作同时,长期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近五年以来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获学校优秀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一次。

  (四)在教学、科研及其管理工作中积极改革,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并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五)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周岁以上,教龄在十五年以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师。

  以上各条同时具备方可推荐。近五年来出现过教学事故者、有学术造假者以及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不能推荐。

  第二条 “师德标兵”名额控制

  为确保“师德标兵”的质量和声誉,推荐本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名额从严控制,全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十名。

  第三条 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推荐以院(系)为单位,在教研室推荐的基础上,院(系)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各院(系)要严把质量,推荐人选连同主要先进事迹一并在本院(系)内公示一周,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取得多数教师的赞成且无异议后,方可向学校推荐上报。

  (二)在各院(系)推荐基础上,由校“师德标兵”评审委员会按评选条件及总体名额进行评选。

  (三)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 “师德标兵”的表彰与奖励

  全校评选“师德标兵”与z省“师德标兵”评选工作相结合,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奖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励。

篇5: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实施办法

  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实施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是认真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教代会职权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强化学校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干群关系和党群关系,促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使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要有利于建设有效的领导干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要同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同领导班子的考察和建设紧密结合。坚持群众性、民主性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实际情况;坚持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和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原则,真正做到评出干劲、评出团结,增强凝聚力。

  第二条 组织领导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负责学校民主评议干部的具体事宜,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向教代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学校民主评议干部年度实施方案。

  (二)负责实施民主评议干部的具体工作。

  (三)对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意见和统计评议结果。

  (五)向教代会主席团和党委提交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时间和基本内容

  学校教代会民主评议的对象是现职的正、副校级干部和正、副处级干部。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干部与年终干部考核相结合。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要以学校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民主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

  具体操作按教代会《年度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安排意见》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加评议的人员

  (一)参加评议的人员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会委员、副高职称及以上的教师、科级及以上干部为主。参评人员范围在教代会《年度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安排意见》中确定。

  (二)参加评议的人员总数不少于全校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法及程序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方法主要是参评人员无记名评议。评议程序:

  (一)学校党委转发教代会《年度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安排意见》,向教职工宣传民主评议干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做好思想动员和培训工作。

  (二)要求被评议干部简要写出本人一年来主要工作业绩、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三)以分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组织本单位和参评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工作。

  (四)整理教代会代表的评议意见和建议,统计评议结果。

  (五)评议结果经教代会民主评议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结果交组织部门备案存档,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议结果。

  第六条 民主评议干部结果处理

  教代会对干部的评议结果,作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奖惩、任免调配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对工作成绩显著、评议结果优秀的干部,可建议给予表彰奖励;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干部,可区别不同情况,建议给予调离岗位或降职处理。

  第七条 民主评议干部纪律

  在民主评议中既要保护评议人的民主权利,又要保护被评议人的正当权益,不能以任何借口对提意见的人打击报复,也不得借机诬陷被评议人。评议要从关心、爱护、帮助、支持干部做好工作的愿望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干部进行评议;评议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被评议的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正确对待评议结果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改进措施;对不符合事实的意见应进行必要的说明,澄清事实。

  第八条 其它

  为改进和加强机关工作作风,评议干部可与评议机关处(室)工作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