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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路小学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山路小学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山中路小学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加强党支部集体领导的关键之一,是开好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

  (2)讨论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

  (3)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

  (4)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

  (5)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

  (6)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三、开好支部委员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支部委员会议事要注意遵守规定的程序,会前让委员知道会议议题,有所准备。会上要围绕议题组织好讨论,使所议的问题能得到认真解决。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要注意督促检查。

  2.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中提倡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书记要善于启发大家,集思广益,不要怕别人提出与自己不同的意见。

  3.要议而有决。在大家对所讨论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后,书记要善于集中委员的智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集中意见,既要听大多数人的意见,也要照顾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见。如果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见是符合上级指示和实际情况的,而多数同志不同意时,就不要急于作出决议,要引导大家继续学习和讨论,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来统一认识,做到集中正确意见。决议做出后,还要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决议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各委员的职责进行分工,以保证支部委员会的决议的贯彻执行。

  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有关问题,既要防止在重大问题上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定的现象,也要防止事无巨细,把应由个人分工处理的事都提交集体讨论的现象。

  四、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但不宜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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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浦口中专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口浦中专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学校党总支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联系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2.学校党总支议事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并以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二、议事范围

  1.传达中央和省市区委文件、指示及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2.讨论决定学校党总支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定等重要文件。

  3.讨论研究“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有关事项。事关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干部任免、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单项2万元以上资金支出。

  4.讨论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落实。

  5.审定学校关于全校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教育改革的总体方案及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6.研究决定学校干部的任免奖惩;推荐讨论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审批学校基层党支部的成立、变更或撤销。

  7.审定学校党总支提请研究的重要问题,按照有关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8.审议各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材料,通过表决确定发展党员。

  9.研究事关教育教学质量和广大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有关部门需要向党总支汇报的上级指示和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

  10.有关党总支自身建设和其它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要求

  1.党总支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

  2.党总支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如涉及委员及其亲属子女问题时,本人应当回避,党总支委员时,开会委员不得随便请假。

  3.党总支委员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前,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以求作出正确的决策。重要议题的材料事先发给各位党总支委员征求意见;涉及干部人事重要事项先召开书记办公会,充分酝酿后,提交学校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

  4.党总支委员会召开时,与会全体人员必须集中精力,各项议题汇报要力求简明,能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形成文字材料,讨论问题时,分管委员首先要拿出明确意见,其他与会成员要紧扣议题,积极发言,言简意赅,表明态度,努力提高会议效率。

  5.党总支委员会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在重大问题上出现分歧,双方人数接近,原则上缓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讨论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6.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讨论的议题一旦形成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如对决定事项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在决定未改变前,个人必须服从。不得有任何与党总支委员会相悖的言行。党总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分管委员要抓好督办并按要求认真落实。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7.经学校党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事项,需要以党总支委员会名义印发的涉及全面工作的文件,原则上由党总支书记签发,党总支委员会的重要精神及决定应及时向所属各支部及全体党员通报。

  8.党总支委员会研究的内容,除需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和公布外,与会人员均需严守纪律,严格保密。会上未形成决议的材料、人事任免名单和其他按规定应收回的材料,会议结束时一律收回。每次党总支委员会均作记录。

  9.为贯彻落实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可由党总支书记定期召开所属党组织负责人及群团组织负责人会议,通报交流情况,讨论研究工作。

  *南京口浦中等专业学校党总支委员会20**年3月19日

篇3:金水中学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

  陵金中学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代会通过的《陵金中学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条例(试行)》的规定成立陵金中学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复核委员会”),并履行条例规定的任务和职责。

  第二条 仲裁复核委员会由学校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和三名教职工代表共五人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名经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仲裁复核委员会的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任任期二年。工会主席或纪委书记为处理事件当事人时应予回避,由工会委员会或纪委会改派其他负责干部参加并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 工会主席担任仲裁复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仲裁复核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三票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五条 仲裁复核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诉。教职工向仲裁复核委员会书面提起申诉。申诉书应写明事实根据和理由。

  2、立案。仲裁复核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的一周之内会议决定是否立案。仲裁复核委员会不予立案的事故处理仍按行政原处理决定执行。

  3、听证。仲裁复核委员会在同意立案的二周之内召开听证会,由受处理的教职工和行政方面分别举证和陈述理由。仲裁复核委员会可直接根据听证情况进行裁决,也可根据事件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仲裁复核委员会调查取证,有关各方应予配合。仲裁复核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教职工参加听证会。

  4、裁决。听证会后一周之内,仲裁复核委员会作出裁决。

  第六条 仲裁复核委员会的裁决分为:维持原认定和处理意见;撤消原认定和处理意见;撤消原认定和处理意见,作出新的认定和处理意见三种。仲裁复核委员会的裁决分别通知校务办公室和当事人。

  第七条 本办法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