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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章程

电大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章程

  电大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z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由z广播电视大学及所属基层单位从事远程教育技术工作的科研、教学、开发、管理和应用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的全省电大系统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以促进我省电大系统远程教育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全省电大系统计算机网络、卫星电视网络的建设工作,促进教学资源的开发工作。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主管单位z广播电视大学和登记管理单位z省计算机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z省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省广播电视大学。本委员会与基层团体业务往来,信息沟通一般情况下均利用计算机网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全省电大系统远程教育技术方面学术交流;

  (二)组织研究远程教育技术发展战略,向学校提出咨询建议;

  (三)积极参加学校有关远程教育技术和信息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建议;

  (四)开展远程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普及计算机教育,推广现代教育技术,促进远程教育技术的应用;

  (五)发现、推荐、表彰和扶持优秀的远程教育技术人才,组织教育技术方面的科技活动

  (六)接受委托,承担远程教育技术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

  (七)组织远程教育技术方面的成果评比;

  (八)开展会员及全省电大系统远程教育技术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有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申请加入本委员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办理手续后即可为本委员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全省电大系统内,在远程教育技术领域内从事科研、教学、开发、应用、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省电大系统内的办学单位;

  (五)个人会员应具有学士、硕士学历、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资格的从事远程教育技术的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一般个人会员可委托各基层单位理事会批准,并在本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的优惠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委员会的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信息服务;

  (三)取得本委员会的技术咨询;

  (四)本委员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服务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委员会的其它服务;

  (六)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单位会员活动;

  (八)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委员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委员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四)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会员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z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委员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本届理事会通过,报学校审查同意。在延期换届时,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理事会是全省电大系统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对全省电大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本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职;

  (九)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

  (十)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团结合作好;

  (二)在远程教育技术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每届三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委员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推荐秘书长及其它主要机构负责人选;

  (四)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提交理事长认可;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附件一:成立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1、理事会成员:

  所有分校各两个名额(一名学校主要领导,一名远程教育技术人员),8个分校加直属学院,18名理事。每个县级站一个名额(计划吸收已进行开放教育的单位)。已开展开放教育的县站:

  (桦甸、舒兰、蛟河、敦化、珲春、梅河、柳河、辉南、农行)共9个单位,9名理事

  2、常务理事11人,由各基层电大和省校组成。

  3、理事长1人,由省校主要领导担任。

  4、秘书长一人拟由省校远教技术中心领导担任。

  5、在学校网页上开辟专门用于本委员会讨论及信息沟通的BBS专栏。

  6、由BBS通过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的章程。

  7、由BBS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及秘书长组成名单。

  8、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成立后,近期拟完成两项工作:

  a.于12月中旬举办全省技术培训;

  b.于明年3月份举办全省网页制作评比。

  附件二:通知

  各市级电大分校、桦甸、舒兰、蛟河、敦化、珲春、梅河、柳河、辉南、农行等开放教育试点单位、及全省各电大基层单位:

  为推动全省电大系统远程教育技术工作,省电大将于近期成立全省电大系统的"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其宗旨是:促进我省电大系统远程教育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全省电大系统计算机网络、卫星电视网络的建设,促进教学资源的开发工作。委员会的章程已在省电大"主页"上发表。

  远程教育技术委员会由省校和全省电大系统各基层单位组成。

  本委员会的理事会拟由省电大、各市级分校和开放教育的县级试点电大组成,具体名额分配如下:各市级分校两个名额(一名学校主要领导,一名远程教育技术人员),每个县级电大一个名额。

  省电大网站将为本委员会开辟BBS专栏,委员会与基层团体的往来,信息沟通一般情况下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本委员会的章程等相关事宜的讨论意见,及你单位参加理事会成员的名单,请各分校和县级站于12月6日前提交给省电大远程教育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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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中专家长委员会章程(二)

  职业中专家长委员会章程

  家庭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渠道。为了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完善育人体制,为强化班级整体教育功能,加强班级与家庭在学生教育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发挥家长参与班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功能,调动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积极性,搭建“家长和班级”、“家长和老师”之间的桥梁,充分体现“对每个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的理念,特制定班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宗旨

  z职业中专家长委员会是以学生家长为主人,通过教师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社会教育资源间的横向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由学生、家庭、社会、班级四位一体的整体教育网络,拓展育人的多种渠道,建立多元教育体系,促进学生成长为走向世界的现代人。家长委员会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重要联系纽带;是致力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二章 组织结构

  一、委员条件

  1.能深入了解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班级,能为班级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

  3.比较热心教育事业,有强烈的利他主义和亲社会行为。

  4.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二、家长委员会的产生

  1.班级家长委员会设定:会长、秘书长各一名。

  2.班级家长委员由班主任组织任课教师依据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家长意见选举产生。

  3.本委员会委员实行“一学年一调整”的任期制。

  第三章 权力和义务

  1.与班级一起组织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指导家庭教育方法。

  2.听取班级工作汇报,有权作为其它家长的代言人,对班级工作监督和评议,向班级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3.积极参与、配合班级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及时向班级提供学生的家庭情况,密切家长与班级之间的联系,协助班级加强科学管理。4.讨论决定“家长学校”工作,积极组织先进家庭教育经验交流。

  5.协助班级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校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了解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基本情况,向家长宣传班级教育要求,宣传和普及教育子女的知识,推广家长教育孩子的成功经验,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协调一致。

  6.协助班级开展校内外活动,帮助班级建立校外教育基地,发动家长向班级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源,为学生提供参观、调查、访问和课外活动等可能的条件。

  第四章 工作职责

  1.分析家庭教育现状,研究家庭教育方法,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创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家庭教育环境。

  2.搜集、反映家长、学生和社会对我班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本班级改进工作。

  3.调查了解本班学生思想动态、行为习惯及学习、体质等情况,协助老师们对学生进行教育,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教育效益。

  4.家长委员每学年集中活动不少于两次。家长委员会成员每学期通过听课、参观、笔谈、对话等形式参加班级活动,了解班级教育情况,起草对全体家长的倡议书、公开信等。

  5.家长委员会成员每月至少两次上传学生教育、班级管理、建议随笔的相关信息。

  6.重视社区教育,引导学生学会自我保护,关心学生的课余生活,热心支持学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实践,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7.积极参与班级管理,为班级发展出谋划策。做好家教工作,在全体家长当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五章 附则

  1.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家长委员会章程,执行家长委员会决议。

  2.浏家港中学每届家长委员会会议,分别由班主任与家长委员会委员商定召集。

篇3:南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学校设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授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学术性机构。审议、咨询或评估学校的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项,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位授予(或学位授予资格)以及学校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和领导,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考核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推荐学科带头人、重大建设项目负责人及国内外重要学术机构的任职人选;

  (三)审议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科研基金管理及学术成果评定等;

  (四)审议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五)审议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的学术性内容;

  (六)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事宜;

  (七)审定毕业生学位授予(或学位授予资格);

  (八)推荐评审与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九)院长提请审议或院长办公会授权审定的其他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

  第三章 组成与产生

  第五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一)学校教授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外聘全职教师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

  (二)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专业学院(部)通过民主评议方式推荐。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者由院长提名者担任,副主任委员在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三)学校教授委员会组成人数为19-21人。其中,在职领导(学校、专业学院(部)、机关处室领导)比例少于1/3,外聘全职教师少于1/5,委员分布要兼顾学科覆盖面。

  (四)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五)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离开学校工作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者,由其所在专业学院(部)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通过民主评议方式产生。

  (六)学校教授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启动换届工作。

  (七)根据需要,学校教授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学部,承担专门领域的工作。专业学部委员应是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并由学校教授委员会推选产生。专业学部接受学校教授委员会的委派开展工作并向学校教授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六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议事规程

  (一)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三)学校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四)会议议题一般由主任委员与院长商议确定。如有1/5以上(含)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由秘书呈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

  (五)重大问题决策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对于重大问题,学校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六)院长及院长办公会对学校教授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学校教授委员会复议。

  (七)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八)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九)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秘书。

  (十)学校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决议,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留存备查,按年度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学校教授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向学校全体教师报告本届学校教授委员会工作情况(可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和筹建专业学部,依据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准则,经学校教授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专业学院(部)经学校批准可设立基层单位教授委员会。对于尚不具备成立教授委员会条件的专业学院(部),经学校批准可按学科门类或在相关、相近学科范围内跨院(部)组成。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南理工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师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性机构。负责审定、审议、咨询或评估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期考核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项,以及学校授权审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专业学院的年度师资补充计划;

  (三)审定专业学院拟调入的引进人才及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的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五)审议学校专任教师和教辅的岗位设置,并审议岗位分级结果。

  (六)审定专业学院报送的专业责任教授和专业学科带头人人选;

  (七)审议专业学院高级职称教师的岗位职责;审议专业学院报送的专任教师和教辅的聘期考核结果,并审议与之相关的续聘、解聘事宜;

  (八)审议学校内部与教师聘任有关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重大事宜;

  (九) 院务办公会授权审定、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一)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工作的专家、教授、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干部代表组成。

  (二)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四)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办公会解聘,并进行增补。

  (五)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负责记录会议决议,撰写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留存备查,按年度归档。

  第五条 各专业学院(教学部)应设立基层单位教师聘任委员会,并参照本章程制定本院的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同时将委员会成员及委员会章程报送学校备案。对于尚不具备成立教师聘任委员会条件的专业学院(部),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可由该单位的院务会(部务会)或院务(部务)扩大会代行教师聘任委员会职责,同时需将会议成员名单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秩序,确保工作质量,促进学术道德建设,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及时向委员会秘书请假。

  (二)应参加会议全部过程,认真听取议题内容并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工作中应认真负责、出以公心,注重学术、严格把关,代表学校认真完成相关工作,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三)严守纪律,不泄露会议讨论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四)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审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五)委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委员会反映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七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议事规程

  (一)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性会议或部分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对于一般性问题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员意见。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三)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四)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充分考虑和综合会议成员的意见做出决定。对于重大问题决策,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六)对于由教师聘任委员会审议或提供咨询的议题,将审议结果或咨询建议提交院务办公会,由院务办公会审定。

  (七)审议(定)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备案后执行。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要求教师聘任委员会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5:南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为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项工作中,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学位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是对学校学术、学位工作开展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学术与学位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工作的专家、教授、管理干部代表组成。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在学术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委员会解聘,并按第七条进行增补。

  第十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审议科研组织形式、科研基金管理,评定学术成果,向外推荐申报科研奖励。

  (四)审议重要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五)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

  (六)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七)审定学位授予名单。

  (八)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对各专业学院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听取并审议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学术学位相关工作汇报。

  (十)审议或审定院长提请审议、审定的其他重大学术性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学位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五)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能委托他人替代。

  (六)学术学位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同时存档。

  (七)涉及影响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审议(定)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学术学位委员会复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学校提供学术学位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年5月15日起施行,由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