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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南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为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项工作中,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学位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是对学校学术、学位工作开展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学术与学位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工作的专家、教授、管理干部代表组成。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在学术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委员会解聘,并按第七条进行增补。

  第十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审议科研组织形式、科研基金管理,评定学术成果,向外推荐申报科研奖励。

  (四)审议重要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五)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

  (六)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七)审定学位授予名单。

  (八)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对各专业学院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听取并审议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学术学位相关工作汇报。

  (十)审议或审定院长提请审议、审定的其他重大学术性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学位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五)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能委托他人替代。

  (六)学术学位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同时存档。

  (七)涉及影响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审议(定)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学术学位委员会复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学校提供学术学位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年5月15日起施行,由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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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理工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专家、教授、管理干部组成。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在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办公会解聘,并按第七条进行增补。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本科专业(专业方向)的建设,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审议新建或调整的本科专业(专业方向)培养方案及办学条件。

  (二)审定教学质量工程的规划、立项,验收、评定建设成果。

  (三)研究、审议教材建设方针政策,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定优秀教材。

  (四)审议学校教风和学风建设的规划、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教学改革方案;审定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指南和立项申请,验收、评定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

  (六)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定教学成果奖、名师奖等教学成果。

  (七)审定学校各类教学评估方案。

  (八)审议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审定实验室建设计划。

  (九)听取并审议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教学相关工作汇报。

  (十)审议或审定院长或院务办公会安排审议、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五)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得委托他人替代。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同时存档。

  (七)涉及影响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审议(定)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备案后执行,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教学指导委员会复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学校提供教学指导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年5月15日起施行,原《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珠院发[20**]14号)、《z理工大学z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章程》(珠院发[20**]3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南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加强校风建设,强化质量意识,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立本科教学内部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等自适应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担负学校各种教学活动的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和咨询等任务,多渠道快速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证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专家教授组成。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任组长,独立开展工作,对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含督导组成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含督导组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含督导组成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办公会解聘,并按第六条进行增补。

  第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办公室由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工作,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及权力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每学期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要点确定督导工作重点,制定并实施工作计划,学期末向主管校领导提交工作总结。

  (二)对于各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执行学校教学工作要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建立闭环的信息反馈流程。将通过督导检查、座谈会、学生教学信息中心等渠道得到的意见、建议以“督导书”或“建议书”的方式传递给相关单位或部门,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信息提供者。

  (四)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全校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和实践环节教学进行听评课。

  (五)组织、开展考场巡考,检查考务管理和考风。

  (六)适时召开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座谈会,收集意见,了解情况。

  (七)指导校学生教学信息中心的工作。

  (八)开展同兄弟院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改进我校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学院(教学部)教学督导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报教学督导委员会备案;学期末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提交工作总结。

  (二)对本单位执行学校教学工作要点情况进行全面督察。

  (三)深入教学第一线,对本单位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和实践环节教学进行听评课。

  (四)对本单位各类人员执行听课制度的状况进行督察。

  (五)每学期召开本单位教师、学生座谈会,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以文字形式报教学督导办公室。

  (六)完成教学督导委员会布置的其它教学督导任务。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每学期主任委员听课不少于50节,兼职委员(含督导组成员)听课不少于15节,按要求填写听课记录,当场向被听课人反馈意见,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教学督导办公室报告。听课记录于第17周交教学督导办公室。

  (二)参加督导委员会安排的考场巡视工作。

  (三)每学期参加一次常规教学检查。

  (四)参加由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的专项检查或专题调查。

  (五)第18周上交本学期个人教学督导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权力

  教学督导委员(含督导组成员)挂牌上岗,有权调阅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有关教学文件;列席有关教学工作会议;有权对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有权组织关于教学的座谈会;各处室和专业学院(教学部)有义务给予支持和配合。

  对于下达的“督导书”或“建议书”, 各处室和专业学院(教学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的答复。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因工作需要,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教学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教学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应实行回避。

  (五)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能委托他人替代。

  (六)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同时存档。

  (七)委员会做出的涉及影响学校全局的重大决定应报告院务办公会,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教学督导委员会复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提供教学督导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对兼职委员进行补贴。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年9月26日生效。《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珠院发〔20**〕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第二十二小学家校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二小学家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小学德育纲要》、《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家校委员会名称为“z市第二十二小学家校委员会”。

  第三条 家校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学校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和社区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校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小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为家校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家校委员会制订组织章程,成立组织机构。家校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学校在班主任协助下推选家长代表,由学校邀请招生区域内的镇(街道)、居委会负责领导和学校相关人员组成家校委员会委员,由家校委员会推选出主任委员等人选。

  第八条 家校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学校成员、社区成员因工作调动或调整的,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

  第九条 家校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校教育、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家校委员会职责是:

  一、不定期召开家校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校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校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家校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学期组织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校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家校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家校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为家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z市第二十二小学负责解释。

  z市第二十二小学

篇5:家长委员会章程(简版)

  家长委员会章程(简版)

  各班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各班班主任推荐,家长代表自愿参加,经过全班学生家长同意通过后产生。家长委员会是联系学校与家庭的桥梁,它具有以下职责与义务: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各班班主任负责召集,每学期由学校组织定期召开德育委员会会议,共同商讨教育策略。

  2、学校定期要向家长委员会汇报学校的办学思想、重大决定,征求家长的意见;家长委员会要督促学校的工作。

  3、家长委员会成员要做好学校、老师的参谋,为学校的发展,学生的成长出谋划策。

  4、家长委员会成员有权利参与学校管理,能将学校的素质教育的思想向广大家长进行宣传;能将学校的重大决定向广大家长进行传达。

  5、家长委员会成员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社会工作的便利,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有利条件,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青训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