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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考务管理办法

学院考务管理办法

  学院考务管理办法

  考务管理工作是教学管理的环节之一,做好考务管理工作是顺利完成教学任务的保障,为更好的强化和规范我院的考务管理工作,以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试组织

  1、根据《南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学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系负责,在正常教学周内完成。考试课程的考核按校历规定由教务处协调相关系统一安排。

  2、考试课程名称应以教学计划安排为准,凡教学计划以外的均不得纳入期末考试范围。

  3、各系应积极协助教务处安排好本系的考场和监考教师,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

  4、各类补考按教务处规定的同一时间,各系将考试方案上报后,组织实施。

  二、试卷管理

  1、试卷格式按教务处要求规范统一。

  2、期末试卷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印制,各系应在考试周前一周将试卷统一交到文印室印制,印制完毕后由学生所在系统一取回,整理后封存备用。

  3、考试完毕后,试卷仍交回原处,任课教师直接到学生所在系领取试卷。

  4、任课教师阅卷完毕后,将试卷封存,交任课教师所在系保存三年。

  三、时间安排

  1、正常期末考试按校历规定安排在考试周进行,医学及相关类应在结课后进行。

  2、学期补考一般应在开学后第二周日进行。

  3、毕业考试一般应在五月份的第三周进行。

  4、毕业前大补考一般应在六月份的第二周进行。

  四、成绩记载与报送

  1、不论考试、考查课,任课教师均应按教务处下发的成绩单要求用蓝黑或碳素笔填写成绩单,笔迹颜色一致,不允许涂改。

  2、上报教务处的原始成绩单上要求记载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和总评成绩,均为百分制。如有多个教师讲授同一课程时,由教研室对平时成绩作出统一要求,期末考试应选用同一试卷。

  3、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三天内(或按要求)将原始成绩单和试卷分析报学生所在系,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学科总评成绩,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生所在系统一向学生公布,任课教师一般不得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各系将原始成绩单(含E*cel表格)于放假前交教务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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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冲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安排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查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结束。期末考试的具体安排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具体安排。

  第三条 考试课程考核时要求使用按照一定格式,内含一定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试卷。

  (一)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要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能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符,难易程度适当,试题的文字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二)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试卷必须在库中提取;尚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期末应拟制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作补考用。

  (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同一学科的不同班级由两名以上教师任课时,必须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条 教学计划中的考试课程纳入学院考试计划,事先安排考场,选定监考教师。

  第五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既可以安排集中考核,也可以安排课上测验。

  第六条 成绩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考试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按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成绩的70%计算

  (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以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以依据平时成绩 (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答辩、平时测验等) 加权平均后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成绩。

  第二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七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见习、实习课程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实训(实验)报告以及最终实训(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实训(实验)成绩,实训(实验)的平时成绩不得低于实训(实验)总评成绩的50%。

  第八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含见习、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九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课成绩不合格,可以安排补做;见习、实习成绩不合格,应当重修;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应当重做。补做、重修(重做)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一般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参加答辩的学生,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的成绩评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的统考、抽考由教务处负责确定考试科目、时间,并作出整体考试安排,由各系协助组织实施;其他课程考核由学生所在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和校历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免修:

  (1)优秀学生(各学期平均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记录的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课程必须的知识和规定的技能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的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就业指导课、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见习、实习、毕业考试除外)。免修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开课前),成绩达到85分以上,视为考核通过,期末成绩记“免修”,学期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

  (2)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不能申请免修。

  (3)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

  (4)学生每学期的免修课程不应超过两门。

  (二)免考:

  (1)学生因已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基本技能(指英语、计算机等应用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以凭相应证书向所在系申请免考,经系、教务处逐级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免考相应课程,该课程期末成绩记“免考”,学期成绩记“80”分。获准免考的学生,可以免修该课程。

  (2)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考课程的书面申请。

  (三)缓考: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由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除补考外),可以办理缓考,其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缓考”。

  (1)办理缓考需本人事先持有关证明(疾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的诊断证明) 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系统一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长批准后,做缓考处理。

  (2)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评定及记载与补考相同。每科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

  (四)停考:

  (1)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停考”,可以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2)一学期内无故缺交作业超过某门课程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停考”。作业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教务处长批准后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五)旷考:

  (1)学生无故不参加已经安排的考核,按旷考论处,取消学期补考资格,期末成绩、学期成绩均记“旷考”,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2)应补考学生不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记“旷考”。

  (六)违纪、作弊: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的,该课程的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违纪”,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该课程的期末成绩、学期成绩均记“作弊”,不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后,由学生所在系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由学生本人在下学期开学十日内(非期末的结课考试在成绩公布十日内)向所在系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与教研室主任共同核对成绩。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当凭本人学生证入场。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成绩无效,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故意扰乱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成绩无效,不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面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或其明知考试用桌面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而不报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一)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教师据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专科层次在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经修订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

篇3:学院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工作是学院总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省、市指令性文献、文件和学院的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各具有价值的文献、文件和资料组成。为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工作态度端正,事业心强。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积极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尽职尽责,认真遵守保密守则。

  三、档案归档

  (一)档案室负责接收各科室、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学校各科室、部门需要归档的资料,按照要求收集齐全,整理组卷,按期向档案室移交,办理移交手续。文书档案移交时间每年4月20日前,会计档案每年5月20日前移交隔年档案,基建档案随时收交,不得无故拖延。

  档案室接收和移交档案前必须经过严格的鉴定手续,质量合格后方可移交。档案交接手续,由归档单位编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当面查点清楚,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各保留一份。

  (二)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

  2.装订入册必须采用最终审定的正式稿件。

  3.凡装订入册必须按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及案卷目录和程序排列,并立卷说明。

  4.各部门的资料归档入册,按统一通知的时间,先将本部门的归档工作,按装订要求分类装订好,然后移交院办统一编目归档。

  5.档案移交时,交接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签名移交手续。

  6.归档时间:整套系统性管理工作文件应在正式颁布生效后的10天内归档,装订立卷。其他工作文件应先集中保管,半年一次装订立卷。行政工作、教学业务工作,应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装订上卷。基建类资料在每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立卷。

  四、档案借阅

  (一)因工作需要按程序审批后,可借阅有关档案。

  (二)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室内阅读。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一天以内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名同意;一天以上由院长签字同意。

  (三)凡需摘录或复印档案内容的必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和院长签字批准,并注明摘录或复印内容的案卷编号及原文标题,并通过档案管理人员登记认可。

  (四)保密档案不外借、摘录和复印。

  (五)保密档案借阅需经党政办公室主任以上领导批准。

  (六)借阅档案者不得在档案上注、涂、勾、点、圈、划,不得弄脏档案和撕、拆、取页,因工作需要摘录或复制时,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和院长签字批准,并注明摘录或复印内容和案卷编号及原文标题。用完后退回档案室。

  (七)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查验,确认无误后,方能撤销借阅手续。

  (八)凡因利用者保管不善,造成损毁、丢失,依《档案法》及其他规定予以处罚。

  五、档案销毁

  (一)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党政办公室对档案进行认真审查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后,编造销毁清册,写出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销毁。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由档案人员提出意见,与财务人员共同审查鉴定,除报主管领导外,还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已到期,但经鉴定尚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可延长保管期限。

  销毁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派出监销人员到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送到造纸厂亲视化浆或销毁地点火化,不留痕迹。

  六、档案安全

  (一)库房专用,达到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防尘、防光七防要求。

  (二)库房设置温湿度计及登记簿,每月检查,发现超过极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库房内严禁烟火。放置灭火器材,以防不测。

  (四)库房适时通风。

  (五)箱柜摆放合理,垂直有序,利于通风。

  (六)档案出入库房随时登记,做到帐卷相符。经常检查案卷完好状况,以便采取措施。

篇4:YX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引进国外先进教育、科技成果和管理经验,根据《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对华友好,愿与我院合作,符合我院需要;

  (二)外籍教师须有学士以上学位,有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担任协议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三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教学需要,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前向学院教务处提出本单位下一学期的外籍教师需求申请。教务处在综合后以书面形式在每年的5月和10月向学院提出确定。学院外事办公室在接到学院确定的外籍教师聘请计划后即着手相关的工作。

  (二)学院外事办公室须将拟聘材料备齐,上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省外国专家局同意聘请后,到市外事办公室办理《来华邀请通知书》发给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凭通知书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三)外籍教师应于新学期开始一周前抵达我院,由外事办公室派专人迎接并安排住宿。

  (四)外籍教师抵达我院后,教务处应会同外教所在系(部)及时做好教学工作安排。外籍教师需向外事办公室交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0张以存档及办理有关证件,并由外事办公室组织其进行常规体检和办理有关居留等手续。

  第二章 外籍教师教学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业务工作。外籍教师所在的系(部)负责外籍教师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的职责是:

  (一)根据教学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确定聘请人选,提出聘请外籍教师的书面报告。

  (二)审定外籍教师讲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审核各聘用单位上报的外籍教师工作计划,协助其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设施及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或学术报告会等。

  第六条 外籍教师所在的系(部)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科和课程建设的需要,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审核并协助外籍教师制订授课或科研计划、选定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鼓励外籍教师采用先进的教学、科研方法和手段。

  (二)执行学院的听课制度,掌握外籍教师的教学情况,指派有一定经验的骨干教师协助外籍教师搞好教学、科研工作,收集并积累外籍教师的讲授材料和科研成果。

  (三)聘用期间,定期开展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将外籍教师的工作情况及评估情况提交教务处和外事办公室。

  (四)指定一名合作教师,负责协调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以及日常生活安排。

  (五)掌握和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效果,有问题应及时同外籍教师交换意见,促其改进工作。

  (六)填报外籍教师的课时工作量。

  第七条 合作教师工作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掌握国家的外事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和管理水平,增强政治敏感性,保守国家秘密,履行好合作教师的职责。

  (二)配合教务处、系(部)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班级会议,了解学生对外籍教师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外籍教师,促进其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密切保持与外籍教师的联系,负责做好和外籍教师在教学与生活上的沟通工作,及时与教务处、系(部)、外事办公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外籍教师的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与系(部)联系,旅游安排、生活、政策法规等方面工作与外事办公室联系,安全工作与保卫处联系。

  (四)关心外籍教师,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和处理外籍教师的教学、生活和安全等相关问题。

  (五)做好外籍教师与学生、教师、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

  (六)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外籍教师行政管理

  第八条 外籍教师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学院外事办公室具体负责,系(部)予以协助;外籍教师来华、离华的迎送工作由外事办公室和系(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外事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负责外籍教师的聘请工作,办理聘请外籍教师的报批手续以及外籍教师来华后的专家证或就业证、居住证等有关证件。

  (二)向外籍教师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与外籍教师签订工作合同。

  (三)负责外籍教师工作中有关费用的报销工作。

  (四)做好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服务工作 。

  (五)安排外籍教师节假日的重大活动,组织外籍教师参加省、市外事部门和学院的集体活动。

  (六)建立外籍教师档案。

  (七)处理与外籍教师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院及聘用单位要为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专长和作用,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际间相互协商,并征得聘用单位领导和外事办公室领导的同意后,外籍教师可应邀到其他兄弟院校讲学。严禁外籍教师私自在外打工、兼职,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因故不能上课,需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请病假,须持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外籍教师任职期满,由系(部)按照实际情况写出书面鉴定。教学成绩显著者,可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教学态度不好、不能完成教学任务并经帮助无效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四章 外籍教师安全保卫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十六条 保卫处的职责是:

  (一)外籍教师到校后,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二)保卫处应加强对外籍教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外籍教师的人身、财产安全保卫工作。

  (三)把外籍教师工作、生活场所作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定期对上述场所的防火、防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四)妥善处理外籍教师与我国公民的纠纷,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五)对我院师生员工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在与外籍教师友好交往的过程中注意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

  第五章 外籍教师外出管理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到校的第一个星期,其外出须由合作教师陪同,并由合作教师负责介绍学院的情况等。

  第十八条 在工作日或周末外籍教师若要离开南冲市区,须告知合作教师,并由其报请系(部)领导批准,原则上应由合作教师陪同前往,并报学校外事办公室、保卫处备案,获准后方可离校。回校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离校外出前由合作教师告知外出安全等注意事项。

  第六章 外籍教师假期管理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在假期(暑假、寒假及国家法定假日)期间,要按照学院要求,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假期外出旅游,应书面通报旅游地点、时间、何时返回南冲等内容,经系(部)领导批示后,向学院外事办公室呈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南冲。外籍教师在外期间,合作教师应与其保持联系,并及时向系(部)领导和外事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休假期间,需确保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并自负其责。合作教师应与其保持联系,定期上门访问了解情况,若发现不正常现象应立即上报。

  第二十三条 外籍教师在假期的生活由系(部)和外事办公室负责管理,有关人员应为其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条 外籍教师外出若需学校解决行程安排等事宜,应提前两周向学校外事办公室申报。

  第七章 外籍教师聘请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费用的承担

  (一)在外籍教师的聘请过程中外事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外籍教师进行面试(包括电话面试),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

  (二)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外籍教师的接机(站)、机票、签证、居住证、专家证等的办理所产生的费用。

  (三)外籍教师到校前,其住房等的装修以及住房中的所有配置,包括台式电脑、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空调、床上用品、炊具及相关的维修费等由学院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外籍教师住房的月租费、水电费、电话补贴等由学院外事办公室负责。

  (四)外籍教师的办公用品由系(部)负责解决。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为外籍教师所在系(部)每月拔付100元,作为外籍教师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外籍教师享受固定薪酬,不享受校内津贴。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的职责:

  (一)负责执行和监督外籍教师的财务开支计划。

  (二)负责外籍教师财务开支计划中的外汇申报和兑换工作。

  (三)依法代征代扣代缴外籍教师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20**年9月16日制订的《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学院文印管理制度

  学院文印管理制度

  一、文印室隶属学院党政办公室,在党政办公室主任领导下从事文字材料的打印、复印等工作。

  二、已配备微机的部门,尽量自己完成打印资料的文字录入工作,存磁盘交送办公室打印。

  三、严格执行公文复印报批手续。学院或部门署名的文件材料,需要复印时,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内容,经党政主任签字后,方准打印、复印。

  四、各部门申请印刷的文件、资料,须填写文件资料名称、用途、印刷份数、方式和取件日期。经党政办公室有关领导核准后,文印室按批示意见办理。各部门送件时,在时间安排上要留有余地,便于统筹安排打印文件。

  五、“密”字文件的印刷要保证安全,杜绝泄密。

  六、文件印好后,要及时催领,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送印部门要及时领取,严防积压,提高场地利用率。

  七、为防火灾,文印室严禁任何人擅自使用,凡不听劝告者,给予教育批评,情节严重者报学院领导处理。

  八、文印室的设备要定期保养、维修。凡购置设备、用品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领用纸张、碳粉、油墨等要做好记录,避免浪费。室内设备一般不得搬出室外,特殊情况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挪到室外,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搬回室内。

  九、设备损坏要及时报修,并对损坏原因、更换零部件、更换时间、印数、维修费用等作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