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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中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东江中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为严格学校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分条例。

  一、违纪扣分与处分等级及条件

  (一)违纪扣分

  每位学生高中三年共有守纪分200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必要的扣分。

  (二)处分的种类

  处分分为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三)各级处分条件

  凡扣分累计达到2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50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8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110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达到150分者给予留校察处分,达到200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违纪学生扣除200分,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违纪扣分的规定

  (一)对旷课、迟到、早退学生的扣分

  1.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扣200分。

  2.每旷一节课扣10分,早退以旷课论处。

  3.上课迟到扣5分。

  4.参加升旗仪式,校会,级会,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课间操,眼保健操等无故缺席者扣10分,早退以缺席论处;迟到者扣5分。

  (二)对破坏公物、污损校园环境学生的扣分

  1.不慎损坏,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扣5-20分;不慎损坏,未主动承认,被学校查获者,照价赔偿,扣100-150分;故意损坏,事后主动认错者,照价赔偿,扣20-50分;故意损坏,学校查获者,照价赔偿,扣100-200分。

  2.在墙上乱涂乱画,在教室、走廊等处墙壁上留下脚印、球印或以其它方式污损校园环境者,造成公物损坏的比照上款执行,未造成公物损坏的扣20-100分,并责令处理干净。

  3.在课桌、讲台、实验室、电脑室、语音室、音乐室、美术室、历史室、地理室、阅览室、图书室及其它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扣20-100分,如果造成公物损坏则按第一款处理。

  4.在校园内乱扔杂物、随地吐痰,影响校园环境卫生者,除责令打扫干净外,视情节轻重扣20-100分.

  5.践踏草地或破坏学校花草树木的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三)对在学校周考、月考、期中、期末及各种模拟考试中作弊学生的扣分

  1.考试夹带(含携带通讯工具),查看与考试相关的书籍或资料,抄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或草稿纸,互相讨论,有意让他人抄袭者,视情节轻重扣50-150分。

  2.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累计扣分,扣150-200分。

  3.凡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无论情节轻重,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科任教师组织的单元测试可以比照上述条款从轻处罚;

  4.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课按节数扣分。

  5.考试提前交卷者扣10分。

  6.在国家级考试中违纪,除了按国家级考试要求处理外,还比照上述条款扣除相应的守纪分;在学业水平考试或高考中作弊、违纪者将取消毕业资格。

  (四)对抽烟、喝酒学生的扣分

  1.抽烟者,初犯扣30分,累犯扣30-50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者,视情节轻重扣50-110分。

  3.在学校卖烟或帮他人买烟,视情节轻重扣50-200分。

  4.对喝酒学生的扣分,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5.对抽烟、喝酒屡教不改者,从重扣分。

  (五)对赌博学生的扣分

  1.参与赌博,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组织他人赌博者,视情节轻重扣50-200分。

  2.利用手机、电脑、电子游戏机、打台球进行赌博或有其它参与赌博、介绍他人赌博的比照上条扣分。

  (六)对违反宿舍管理制度学生的扣分

  1.未经老师、宿舍管理员允许,擅自变换床位、宿舍者,扣20分,并换回床位或宿舍。

  2.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扣200分。

  3.午休、晚寝迟归者扣5分。

  4.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包括校外人员)者,扣20分。

  5.男女生互相窜宿舍,扣50-200分。

  6.带游戏机、扑克、不良书刊及音像制品、易燃易爆物品、违禁药品、毒品、烟酒、管制刀具等进入寝宿舍者扣50-200分;

  7.在宿舍玩火、点蜡烛、放鞭炮,乱接电源、使用电热毯、热得快、电炉、电吹风、充电器等扣50-200分;

  8.爬墙、爬铁门、爬窗进入宿舍者扣200分。

  9.不按时休息或在休息时间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下棋、打牌、洗衣服、唱歌、讲闲话、放音乐、吃东西等)扣10-50分/次。

  10.带方便面、生日蛋糕、饭菜等影响环境卫生的食品、物品进入宿舍的每次扣5-20。

  11.起床后不整理个人内务卫生的每次扣10分。

  12.上课期间无请假条在宿舍滞留者扣20分。

  13.打光膀子在宿舍廊道或公共场所闲逛、站立者扣20分。

  14.不关水电、故意重手关门或不配合宿舍管理员检查者10-100分。

  15.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管理,顶撞、谩骂甚至拳脚相向者扣20-200分。

  16.在宿舍大声喧哗、追打或高空抛物者扣20-200分。

  17.在宿舍的其它违纪行为可比照本处分条例的其它条款执行。

  (七)对打架、聚众斗殴学生的扣分

  1.用语言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肇事者,视情节与后果扣5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扣10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扣50-200,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扣15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扣15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扣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必须负担受伤人医疗、护理等必要费用。

  8.使用凶器打架或聚众斗殴者扣200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9.吵架者可比照第一款执行。

  (八)对偷窃、勒索学生的扣分:

  1.对偷窃者视其偷盗方式、数额及认错态度扣5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对敲诈勒索的学生,扣150-200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拾得遗失物拒不上交者扣20分,拾得货币、饭卡、水卡进行恶性消费者扣5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对以下几种违纪学生的扣分

  1.不穿校服、戴校章者每次扣5分每项。

  2.男生留长发(头发若有盖眼睛、盖耳朵、盖衣领其中之一者视为长发)、染发、怪发、剃光头、佩戴首饰、奇装异服或衣着不得体者每次扣5分,屡教不改者扣20-50分。

  4.女生烫发、电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以及衣着不得体者每次扣5分,屡教不改者扣20-50分;男女生留长指甲者扣5分。

  5.上课期间(含晚修)穿拖鞋进入教学区者扣5分每次。

  6.带手机及充电器来校或在校园内使用手机及充电器者扣20-50分(使用手机又使用充电器的以两项累计扣分),累犯从重扣分,充电器及电池没收销毁,手机收至学校保存(初犯学期结束由家长与本人一同到学校德育处认领,累犯高考结束后到德育处认领。)。

  7.不按老师要求上交作业每次扣5分。

  8.考试不交卷者每次扣10-20分。

  9.上课睡觉或讲闲话者每次扣5分。

  10.恶意扰乱课堂、自习纪律者每次扣20-100分。

  11.不听老师教育,对老师恶语或拳脚相向者扣50-200分。

  12.逃避值日工作者扣10分。

  13.在非运动区域内打球,如在教学楼、宿舍踢球或拍球(足球、篮球、排球等)者扣10-50分每次,造成损失的按破坏公物论处。

  14.在校期间擅自到江河里游泳者扣200分。

  15.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教室里的多媒体教学平台者扣10分,造成损失的按破坏公物论处。

  16.异性同学之间交往言行过密者,视情节轻重扣50-200分。

  17.在校园、课室、宿舍、饭堂尖叫起哄、高空抛物或聚众扰乱秩序者扣50-200分。

  18.进入录相厅、卡拉0K厅、营业性舞厅、酒吧者扣50-200分。

  19.在校内携带或传看黄色出版物、非法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扣50-200分。

  20.在网上发表、传播有损国家、集体、学校和他人利益的言论,以及散布各种谣言,混淆视听者,视情节轻重扣100-200分。

  21.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内容的字句、音像、文章的,扣10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2.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或破坏校园计算机信息统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50-200分。

  23.驾驶机动车辆来校者扣100分每次。

  24.在校园内携带贩卖违禁药品、毒品或吸食违禁药品、毒品者扣15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5.扰乱就餐秩序,视情节轻重扣50-200分。

  26.违纪后,逃避查处,撒谎签假名或有其它说假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20-50分。

  27.其它未尽违纪行为,可比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扣分处理。

  三、处分程序与申诉

  (一)处分程序

  对应受处分的学生,由正副班主任或年级部填写《江东中学学生处分意见表》,并提出处分意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由德育处研究决定;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分管校长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由校行政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处分结论将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记入学籍档案,

  (二)申诉

  学生如果对给予的扣分、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德育处提出仲裁申请,德育处接到申请后将组织由学校老师、学生组成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后的处分结论将为最后处分结论。

  四、处分的撤销条件及程序

  申请撤销处分的条件为:违纪扣分后满6个月没有任何违纪扣分,且在思想、行为、纪律,尤其是学习等方面有较大进步;必须经班委团支部和学生代表(代表组成为:2名班干部、2名室友、6名普通学生)参加讨论,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申请;有记大过及记大过以上等级处分的,第一次只能申请处分降级不能申请撤销处分。撤消了处分等级的学生,所扣的守纪分不能撤销,但可以参加评优、评先;处分降级或撤消后又有违纪的,恢复撤销前的处分等级,以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从重扣分,并按所扣总分给予相应处分。处分未撤销者不能获取学校奖学金和参与评优、评先,毕业离校前处分未撤销者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处分的撤销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好撤销处分申请表,学生代表、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年级部讨论并签署意见,报德育处审查,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五、学生奖励加分只能作为评优评先、撤销处分的的参考,不能累加至守纪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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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合肥六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损坏公物、校园花木草坪的。

  6.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扰乱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录相室、桌球室、卡拉OK厅、舞厅、网吧的。

  第六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三室、两厅、网吧”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第七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8.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9.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1.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

  9.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

  10.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条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保卫科负责、德育处协助。

  第十一条德育处主持、保卫科及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由该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后,送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必须在班上作书面检讨,并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决定书》,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审诉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德育处、保卫科、年级组、班主任要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超过一年学生可以向德育处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的,将缓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并将错误事实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犯错误后,主动承认错误,检讨深刻,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脏物款可考虑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伤害他人身体,受害者需要进行医治的,必须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助。营养补助视受伤害程度,给予200、400、1000元人民币。学生损坏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的经济赔偿,由其监护人支付。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参照《治安管理法》给予必要处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补充充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德育处为本条例执行机构,本条例适用全体在校学生。

  肥合六中

篇3:培正中学学生处分条例

  一、一般违反纪律现象:

  1、迟到、早退。

  2、迟到进校门,不如实在登记本上填写姓名班别的

  3、扰乱课堂纪律。

  4、下课时间在教室、楼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5、在校内玩扑克,在非运动区域做打球、踢球等各种体育活动。

  6、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快餐盒、剩饭。

  7、在学校室内、墙上、桌椅上乱刻乱画,涂抹、破坏校内宣传布告等。

  8、未经允许进入办公室、礼堂、室内运动场、别班教室、实验室等场所。

  9、逃避卫生扫除或公益劳动。

  10、违反午休纪律。

  11、举止、语言不文明,说粗口话。

  12、不尊重教职工,不听从教育,有顶撞老师的现象,背后叫老师绰号。

  13、违反学校仪容仪表的有关规定, 校服着装、发饰、发型不合要求者。

  14、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

  15、私自将外校人员约进学校来。

  16、吸烟。

  以上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者以上,级组提出警告批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严重违纪现象及处罚条例:

  (一)损坏学校公物,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除罚款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串通外校人员来校威胁我校学生或扰乱学校纪律甚至使我校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滋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协从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校内,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

  (四)在校内外有打架行为,打架双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至伤者要赔偿医疗费,营养费。

  (五)在校内外有抢劫、勒索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情节恶劣或触犯刑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其他违犯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七)对旷课违纪的处分条例:

  1、对无故旷课达七节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进行家访,学生要交待清楚旷课原因及去向;旷课累计10节者,班主任应报告级组长,并通知家长到级组,由级组长协助班主任、家长对该生进行教育。

  2、我校根据市教育局中教处,“关于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考勤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凡一学期旷课累计30节者,班主任应报告教导处备案。累计旷课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高中学生旷课累计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请假制度详见《正培中学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八)考试违规现象及处罚条例: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级组范围内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超出规定范围的计算器)进入试室。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50%:,学校处以警告处分。

  (1)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生号的;

  (2)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3、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的考场、试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2)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的;

  (3)夹带资料或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的;

  (4)接传答案的;

  (5)相互交换答卷、答题卡的;

  (6)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

  (7)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9)将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10)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1)有意在试卷或答卷、答题卡上做其它标记的;

  (12)携带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利用通讯进行舞弊的);

  (13)英语口语考试中有意回答与考试无关内容的,取消口试成绩;

  (1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在中考、高考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者,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1.惩罚种类:

  (1) 一般教育(班主任、年级组)

  (2) 警告(级组)(学校)

  (3) 记过

  (4) 记大过

  (5) 留校察看

  (6) 开除学籍(高中)

  2、 处分办法:

  (1) 一般教育:对一般违纪者,由班主任、级组进行批评教育,年级进行记录。

  (2) 警告:对严重违纪一次者,认错态度好,家长配合好的,可由年级组在级会上批评警告,或张榜批评警告,可不记录在案。

  (3) 严重警告:严重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或违纪程度严重者,已有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年级组上报教导处,教导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全校*上宣读或张榜公示,记录在案。

  (4) 记过处分:三次以上严重违纪且有严重警告处分者,由年级报请教导处,由德育领导小组审批,告知家长,在全校*上宣读及张榜公示,记录在案。

  (5) 留校察看:多次严重违纪,且态度恶劣,家长不予配合,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由年级报教导处,由德育领导小组及行政会讨论确定,告知家长,在全校*上宣读及张榜公示,并上报教育局备案。

  (6) 开除学籍(此项针对高中学生):受公安机关判刑。报教育局批准。

  四、关于撤消处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同学需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向班主任、年级组、教导处申请,据其态度予以撤消。凡在本学年内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取消学期评奖资格,操行评定不能评定优良。

  (二)受记过处分的同学需在半年后向教导处申请,由班主任、级组、教导处签属意见,报请德育工作小组,据其表现予以撤消,并在全校公布。如到毕业时仍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在升学时不能享受直升、保送、加分等待遇。

篇4:乐清中学学生违规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具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行为规范,根据《清乐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条例》(试行稿)第三条规定及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生穿戴应整洁、大方,标志佩戴整齐。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一)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披发,染发、光头等怪异发型的;

  (二)佩戴首饰;穿奇装异服的;

  (三)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教学区;在规定时间内未穿校服达3次的;赤膊的;

  (四)无故不带校园卡达3次的。

  第三条 学生要举止文明,应讲卫生自觉保持环境整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一) 对同学叫侮辱性绰号的;讲脏话,辱骂他人的;

  (二) 乱吐痰、口香糖的;乱扔纸屑、果皮、塑料袋等的;从楼上往楼下倒水、扔杂物的;无故不打扫“切块包干区”卫生的。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款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一)早退、迟到(含迟出、迟归)次数累计达到3次;

  (二)在教学区、生活区拍打“三大球”的;

  (三)违反体育馆开放时间进入运动的;违反图书馆、计算机房有关规定的;

  (四)在教室内用餐的;

  (五)买菜买饭不排队、破坏秩序的;

  (六)自学课、早(晚)自修时间无故离开教室搞其它活动的;

  (七)无故不出操的;

  (八)*时看书报、喧哗、不守秩序的;

  (九)不服从学生干部、值周班学生管理的;

  (十)进出校园(含寝室)不打卡的;

  (十一)未经规定手续进行销假或未在规定时间返校的。

  第二款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经许可在校内举办生日庆贺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看宣传色情、凶杀、迷信书刊的;

  (三)在校园内吸烟、喝酒、猜拳、打牌的;

  (四)无故不参加升(降)旗仪式的;

  (五)横穿、践踏校园绿化带的;

  (六)住校生未经请假在外留宿、迟归的;

  (七)在寝室内点蜡烛的;

  (八)翻越阳台、校园围墙出入学校、寝室或运动区的;

  (九)私自使用多用插座、热得快、电烧锅等高危电器或私拉电线的;

  (十)无特殊情况私自使用消防设施的;

  (十一)无故不参加学校分配的各项重要工作;

  (十二)经常不服从班主任工作分配的;

  (十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燃烧纸张等);

  (十四)携带、藏匿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进寝室的;

  (十五)恶意消费其它同学校园卡内的钱。

  第五条 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不论以任何理由,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群架,持械行凶,拉拢校外青年、学生参与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旷课次数一学期累计达5节,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1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超过15节,给予记过处分;(一个晚自修计2课时);

  (三)早退、迟到次数一学期累计达10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考试出现舞弊行为的(夹纸条、交头接耳、翻书、抄袭他人试卷等),该科作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用手机作弊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具体按《清乐中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执行;

  (五)无故不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赌博的,偷窃的,不论数额大小,给予记过处分;

  (七)男女生交往过密脱离公共场合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进经营性网吧,给予记过处分;

  (九)在校园内使用小灵通、手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无故损坏公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发生传染病而故意隐满不报或未及时报告医务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 恶意顶撞老师;不通过合理正当手段反应意见,在校园内粘贴大(小)字报或带头恶意起哄酿成群体事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 批评教育三次,视同一次警告处分;警告处分两次,视同一次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警告两次,视同一次记过处分;记过两次,原则上不予撤销。

  第七条 多次违纪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暂停住校直至取消住校资格处理,或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在家教育反思。

  第八条 凡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入党考察、评优、推荐、保送、各类奖学金获得等资格;并且,在该生学年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按《清乐中学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第五条有关精神执行。

  第九条 凡被处以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并且没有被撤销的一律记入该生毕业档案。

  第十条 凡一学年有十人次学生被处以警告处分(含警告处分)的班级,取消该班级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宿舍区违纪按照《住宿学生违纪处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政教处负责解释;末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5:合肥六八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地教育违纪学生,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学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性质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或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尚不构成以上处罚而应当给予校纪校规处分的,依照本条例。

  第三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处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为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需要,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结合我校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对《肥合六八一中学学生违纪条例》进行修订。

  第六条、有下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致使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者;

  2、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抄袭作业者;

  4、长期不交作业者;

  5、考试不交试卷者;

  6、影响学校*、运动会、文娱活动及学校组织的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者;

  7、挑拨、煽动同学引起争吵者;

  8、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起哄,制造混乱者;

  9、在学习、实验及其他活动中违犯操作规程或要求,给他人或学校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就餐纪律不听劝阻者;

  2、违反寝室纪律不服从管理者;

  3、佩戴首饰,穿着暴露或奇装异服,烫发,染发,男生留长发等行为,且拒不整改者;

  4、拒绝、阻碍教职工执行公务者;

  5、男女同学之间不正常交往,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教诲者;

  6、胁迫、利诱、纠缠异性与自己交往或为他人充当联络人者;

  7、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者;

  8、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9、对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并为他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者;

  10、撕毁或涂改学校通知、通告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第八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内吸烟者;

  2、在校内喝酒者;

  3、私叫外卖,擅自外出就餐或将其他违规食品带入校内者;

  4、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器材进入校内者;

  5、屡次将MP3、MP4、CD等带入教学区,且不听教诲者;

  6、要求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

  7、为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

  8、将外卖等带入校内向同学兜售者;

  9、将其他违纪、违法物品带入校内者;

  10、阅读、观看、携带、传播不健康书籍及其他音像制品者;

  11、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12、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之处者;

  13、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留校,且不遵守留校规定者;

  14、虽经请假但超假12小时以内者;

  15、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强行通行者;

  16、强迫他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者;

  17、强迫他人为自己顶“罪”者;

  18、为他人违纪行为提供帮助者;

  19、在与同学交往中寻衅滋事、恃强凌弱者;

  20、有流氓行为者;

  21、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伙,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条、有下列妨碍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虽经请假但超假24小时以内者;

  2、擅自离校时间在12小时以内者;

  3、擅自离校时间12小时以上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

  4、擅自离校彻夜不归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

  5、在一学期中连续旷课10节、15节、20节或累计旷课15节、20节、25节

  分别处以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危害学校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器和拉接电线者;

  2、在校内违规使用明火者;

  3、故意损坏学校安全设施者;

  4、翻越围墙者;

  5、翻越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等各建筑物阳台、护栏者;

  6、未经允许用翻窗或撬锁等非正当手段出入教室、寝室者;

  7、背后操纵、挑拨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

  8、以调解矛盾为借口,充当保护伞,威胁他人者;

  9、打架斗殴未遂,但造成恶劣影响者;

  10、约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内滋事者;

  11、聚众斗殴者;

  12、约邀报复打架者;

  1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内者;

  14、打架斗殴使用刀具或其他器械者,处以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公安部门处罚的,处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殴打他人,造成伤害者;

  2、欺负辱骂他人或捏造事实散布、诋毁他人名誉,侮辱他人,性质严重者;

  3、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

  4、用威胁、利诱等手段教唆他人违纪者;

  5、偷看他人信件或日记,以及其他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

  6、辱骂顶撞教职工不听教诲者;

  7、威胁、围攻或殴打管理人员、教师者,视情节轻重,处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按《肥合六八一中学损坏公物赔偿标准》予以处罚外,还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1、偷窃、骗取学校或他人财物者;

  2、敲诈勒索同学财物者;

  3、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物品,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

  4、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个人财物者;

  5、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者;

  6、故意污损墙壁、门窗、宣传栏、图书等公物者;

  7、故意攀折花木、践踏草坪等破坏绿化,性质严重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1、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

  2、同时具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两种行为以上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极力挽回影响者;

  2、主动配合学校处理好案件、减小影响者;

  3、主动举报他人,有利于搞清事实真相者;

  4、交待问题彻底,确有悔改表现者。

  第十五条、对于犯有其他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比照本条例,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包括违纪学生的检查或违纪情况说明、旁证材料(含谈话记录)、学生听证会记录、违纪学生申诉材料、生活老师意见、班主任意见、年级管理委员会处理意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有关记录等。

  第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班主任、生活老师将学生违纪材料上报年级 ,年纪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召开学生听证会听取学生意见,听取违纪学生的申诉或接受违纪学生的书面申诉材料,年级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德育工作部依据处分条例及违纪事实,确定处分等级,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字后公布。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学生的有关材料,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为保证事实清楚,处理公平、公正,真正达到教育目的,处分学生实行听证及申诉制度。处分违纪学生应通过学生听证会。学生听证会由年级管理委员会负责召开;听证会成员由本年级学生会成员,本班班干、团干和同学,以及从本年级其他班级随机抽取的同学参加。初步处分意见与违纪学生见面,违纪学生可就违纪情况及处分意见向年级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应于处分程序启动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能充分认识错误,深刻反省自己,并确有悔改表现的,自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后,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班主任和生活教师签署意见、年级上报、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在毕业时尚未撤消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肥合六八一中学所有在读学生。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和借读生与校方签署的《借读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修改及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二日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于二〇〇七十一月二十日修订,即日起按修订后条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