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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中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惠州一中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务公开规定的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1.对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2.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且不做解释或说明的;

  3.应进行公开但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2.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公开程序,不认真落实上级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不认真解决,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4.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四、因违***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并及时上报上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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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江中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按照市委的布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有关人员在实施学校党务公开工作中,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本校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本校及各处室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职权运行不规范

  1、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职权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2、在职权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监督管理不到位

  1、在党务公开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行为的;

  2、不按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3、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理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党员、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违***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条 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