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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实验中学校舍管理及使用制度

泰州实验中学校舍管理及使用制度

  州泰实验中学校舍管理及使用制度

  1、校舍由总务处根据校长或校务会议统一分配使用,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2、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准擅自调换或占用学校房屋,更不允许个人居住或用于存放物品。

  3、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总务处每年初要制定出年度校舍建设和维修计划,报经校务会议或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5、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对年久失修和长期闲置的房屋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新建房屋竣工后,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完各种手续,记入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后方可投入使用。

  7、建立健全校舍档案和房屋登记卡片,完善各种房屋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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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成都第七中学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学生及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校舍是:学校的建筑物(如教学楼、办公楼、科技楼、艺术楼、图书馆、体育馆、游泳池、田径场、学生食堂、学生公寓、亭、廊、教师宿舍等);构筑物(如景石、假山、雕塑、鱼池等)。

  三、学校校舍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校舍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人。(详见《都成七中校舍安全责任制》)。

  四、管理常规

  1、总务处安全管理员、维修管理员要坚持每日巡查学校校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排维修,并作好记录。

  2、总务处接到报告,必须到现场,查明情况。涉及安全的项目立即作出处理,一般问题及时安排维修。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告主管校长,再报都成市教育局,同时采取保护措施。

  4、全校教职工,特别是处(室)班主任、教研组长、班主任发现所辖范围校舍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学校应根据校舍的特点,每学期组织对全校校舍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前检查全校排水,检查办公楼屋面,检查围墙。同时严格按上级的安排,组织对校舍进行检查。校舍安全检查,应做好记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六、学校对校舍建筑物中的幕墙、网架、办公楼的屋架、避雷设施等重点校舍,拟定定期检测计划,委托国家认定资质的机构检测。

  七、学校定期(三至五年)更换室外的体育设施、塑胶场地、室外栏杆、屋面防水,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八、学校每年要根据校舍安全情况,制定维修计划,重点安排涉及校舍安全的维修项目。校舍重大维修按照都成市教育局的规定,公开招标选择信誉好、质量优的公司施工。一般维修,要注意使用合格的材料,保证质量。

  九、总务处应建立全校校舍档案,详尽记载校舍以下基本情况:

  1.安全检查(或检测)的情况;

  2.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和处理;

  3.涉及安全的重大维修改造事项;

  4.发生校舍安全事故和处理情况。

  十、校舍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都成七中校舍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

  十一、使用校舍举行各种集体活动(超过300人以上),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事先必须制定并熟悉相应的安全预案,正确使用校舍。活动时,主办活动的负责人应当在场,(必要时应通知总务处、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到场监护)。如果发生问题,要负责按“都成七中校舍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

  十二、校舍发生安全事故后,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篇3:汨罗一中校园、校舍、校产管理制度

  罗汨一中校园、校舍、校产管理制度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重地,学校财产是保证完成教育事业计划实施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为了管理好校园、校舍、校产,提高财产的利用率,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学校成立校园、校舍、校产管理小组,校长任组长,由主管财务副校长、总务主任任副组长,会计、保管员及各项财产专管员为组员。校园、校舍的增、减变化必须经管理小组集体讨论通过,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能执行。

  二、校园、校舍、校产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管理制度,分项制订有关管理细则,按章办事,建立财产领取、使用、归还、维修制度。

  三、学校所有财产保管员必须有固定资产明细账,会计有固定资产总账,各责任人必须有固定资产专账,保管员和各财产责任人应对财产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存放地点有详细记载,每学期末进行检查、核对,使财产、物资管理,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手续完备。

  四、报废财产建立财产的变价、报废手续,防止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的现象发生。需变价处理的物品,必须经保管员、分项管理责任人共同认定,同时报总务主任或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方能变价或报废处理。

  五、各类财产购置必须由专管员提出报告,经校长会议和总务主任审批同意后方能购置,大型或成套设备购置,必须在学校教代会物价监督小组的监督下执行,同时办好报市采购中心审批的有关手续。

  六、认真做好校园、校舍、校产的保管工作,做好防火、防毒、防盗、防破坏、防霉变、防鼠咬工作,凡因管理不当造成火灾、被盗或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除适当追究当事人、责任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外,并取消当年晋级、晋升及评估资格,情节严重者,除解聘外,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搞好校园绿化、美化,保管好现有花草、树木,保证校园绿化率达40%以上,绘好校园绿化、美化简图,凡毁坏校园花草树木者按四倍以上予以罚款。

  八、公共财产只供集体及工作人员办公使用,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挪作他用,个人宿舍一律不准存放公有财产,未经批准,擅自将财产搬回个人宿舍,将作偷盗处理,公有财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总务主任批准,到总务处办好有关手续后方能外借,未经批准,私自外借者将视情节,予以罚款。

篇4:县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县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校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建设和谐校园,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管理。校园系指教学、活动、绿化、生活、生产、实习等教育用地。校舍系指教学、行政、生活、校办企业用房等教育用房。

  第三条 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校园校舍建设、管理工作。县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工商、文化、公安、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的范围,依法做好校园校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校园校舍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校园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

  第二章 校园校舍建设

  第五条 教育部门应根据教育发展情况编制全县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根据学校布局规划,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绘制校园总平面图,将校园校舍建设纳入城乡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留足学校用地。校园规划应将教学区、活动区、绿化区、生产区合理划分,实行区域化建设,避免相互干扰。校办企业必须与学校的教学区、活动区分离。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乡村在恢复学校时可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乡村恢复校(点)的校舍建设由县教育部门牵头按办学层次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县、乡、村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建设。

  第八条 因城乡建设改造而占用学校用地的,应按城乡建设规划补偿同等面积,需要学校动迁的,建设改造单位必须按照拆迁法规执行,并保证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响。原用地不足的学校,在异地新建或就地重建时,应按规划要求一次性征足学校用地。

  第九条 学校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校舍建设由设计部门会同学校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县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后设计施工图,施工图须送有关专业部门依法审查核实后实施。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依法依规向教育和建设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核拨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的经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补充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校园校舍建设、维修经费。

  第十一条 县教育、土地、建设、规划、财政、审计、招投标等部门应加强对校舍建设的管理和服务,有关收费按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62号文件规定执行,县内中介组织对校舍建设过程中的服务性收费实行直接成本收费或减免收费。

  第三章 校园校舍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园校舍档案。学校应及时办理学校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学校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学校园校舍档案和管理数据库,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校舍的使用状况,使学校校舍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校舍的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校舍险情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后,确属危房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尽快修复或拆除。学校要加强对校舍的维护和安全检查,延长校舍使用寿命,确保校舍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舍使用必须符合原设计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不得随意进行校舍加层(加宽,加深)改造;不得在已有校舍建筑物周边地带违章搭盖建筑物。确需改变校舍原使用功能或确需对校舍进行改造建设的,必须报建设、规划、房产部门审查,并提出可行性意见报经县教育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校园校舍出售、转让、兑换、出租等,确需改变用途或产权关系的,须经县教育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撤消和缩小规模的学校的校园校舍要用于学前教育或成人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等可动资产应划拨给并入学校。对撤消的学校,教育部门要安排人员对校园校产进行管理和维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级联办小学的管理和指导、协调各方的利益、落实各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联办小学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对撤并学校的房地产的处置要报县教育、财政、国资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因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学校而拆除原房舍所得的旧建筑材料,留给教育部门用于校园校舍建设。

  第十七条 校园校舍面积达不到国家、省颁标准的学校,不得利用校园校舍进行办厂、经商等一切非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绿化的有关标准搞好校园的美化和绿化。学校在校园内栽种的林木,其产权、收益权归学校所有,砍伐时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校园校舍保护

  第十九条 学校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建(构)筑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间距,不得影响学校教室、操场的采光、通风。

  第二十条 学校周围不得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不准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准开办有污染学校环境的企业。学校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录像厅、台球厅、电子游艺厅。

  第二十一条 校园要实行封闭管理。在校园内不得新架(铺)设燃气、高压电、下水、化工等地上、地下主干管线。已在学校架(铺)设管线的,由架(铺)设管线的单位采取措施,使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确保教学活动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或建(构)筑物墙体修建各种永久性、临时性建(构)筑物、堆放物品及张贴或涂写广告、启事、海报等。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校园内进行放牧、放养宠物、挖沙、取土、种植、打场、堆放物品、倾倒污物、练习驾驶技术、摆摊设点经商等妨碍教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开办的校办企业的生产、加工、修理等活动不得污染、干扰和危害学校教学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汉东小学校舍场地管理制度

  汉东小学校舍场地管理制度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一切工作必须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服务,为此特别制定学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校内的一切房屋、设备、场馆等都是供教育、教学使用或为教学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改做它用,任意改造、破坏者将依法处理。

  二、校舍场地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实施管理。

  三、学校房屋内的一切设施及墙面等使用部门必须保护好,未经允许不得破坏、改动,若需维修必须立即报经总务处,不得自行处理。

  四、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以及节水、节电工作,每天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源。

  五、全校师生员工都应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学习、工作环境。

  六、各岗位维修、保养人员,按时对所负责区域进行全面的维修、保养工作,并作好相关记录。

  七、保安、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工作、认真巡查、提高警惕,防止破坏及盗窃行为,若发现可疑人员必须立即查问并制止其破坏行为;发现隐患及时报学校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八、校园内不得堆放杂物、晾晒衣服、饲养家禽,任何人或组织不得擅自改变、破坏学校建筑结构。

  九、校园内禁止外来车辆驶入,尤其要控制重载车进入校园,以免损坏路面及撞伤学生,校园内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十、总务处应妥善保管学校房地产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