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 >> 大丰高中教师申诉制度

大丰高中教师申诉制度

大丰高中教师申诉制度

  丰大高中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认为学校侵占、克扣、挪用自己工资的;

  2.认为学校或其他人员有侮辱自己人格尊严等行为的;

  3.认为自己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的;

  4.认为其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受理校内教师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必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由学校领导,各处室主任、工会主席等组成,成员一般6~10名,办公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 教师或其近亲属在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0天内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申诉(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的事实、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5日内做出是否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校长办公会在讨论、审核后,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在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与处理决定书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可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长办公会主任委员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234范文网-Www.234fw.com

篇2:红岭中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 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科研室、电教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委,学校工、青、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 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 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条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其责任并相应的处理。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