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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三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揭阳三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总 则

  一、为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学校对违纪学生,必须本着慎重、严格的手续,坚持疏导为先,家校配合,把违纪学生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通报批评2.警告3.记过

  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其德育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并给予不超过一周的督促反省时间。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三、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撤销处分。若在受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凡申请撤销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及管班行政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5.勾结校外人员勒索他人财物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等。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违纪行为和处分

  一、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况之一)

  1.学期上课或夜修旷课累计达10节者(迟到、早退2节按旷课1节计,下同)。

  2.在教学区、宿舍区大声喧哗或追逐打闹者。

  3.私自进入功能室、宿舍、教师办公室者。

  4.践踏草坪,乱折花草树木,随地乱扔果皮、废纸等杂物者。

  5.不履行日常轮值工作、大扫除者。

  6.不按要求整理宿舍内务,不按时熄灯,浪费水电者。

  7.无故不参加升旗礼、课间操、*等集体活动者。

  8.在“六赛”评比中多次违规被扣分者。

  二、警告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受过2次通报批评者。

  2.学期上课或夜修旷课累计达20节者,升旗礼、课间操、*等无故缺勤累计达10次者。

  3.无心向学,课堂上时有打瞌睡,不完成作业,经教育悔改不明显者。

  4.早晨、课间或午休时间在非活动区进行打球等活动,经劝阻仍不停止者。

  5.考试有舞弊行为,情节较轻者。

  6.传看不健康的书籍、影视,浏览不健康网页者。

  7.与同学发生纠纷,私自找无关人员处理,未造成后果者。

  8.男女同学超越正常的情谊,有交往过密迹象,经教育能正确认识者。

  9.违纪不接受批评,造成一定影响者。

  10.在学校重大活动中的一般违纪行为,或日常一般违纪行为屡教不改者。

  三、记过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受过警告处分,在撤销处分前又再违纪者。

  2.学期上课或夜修旷课累计达30节者,升旗礼、课间操、*等无故缺勤累计达20次者。

  3.顶撞老师及管理人员,造成较轻纠纷,后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好者。

  4.故意毁坏学校公物、设施、花草树木者。

  5.有吸烟、喝酒、赌 博、打架、偷窃等行为,情节较轻者。

  6.携带爆竹、烟花、管制刀具、棍棒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者。

  7.私自招引校外人员进学校闹事,未造成后果者。

  8.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者。

  9.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开学校,未造成后果者。

  10.男女同学超越正常的情谊,交往过密,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悔改者。

  11.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给学校带来一定安全隐患,未引起严重后果者。

  12.有其他违纪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受记过处分,在撤销处分前又严重违纪者。

  2.学期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40节者,升旗礼、课间操、*等无故缺勤累计达30次者。

  3.连续缺课达全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4.考试作弊或帮助别人作弊情节严重者。

  5.顶撞老师及管理人员,造成比较严重的纠纷者。

  6.偷盗、打架斗殴、寻衅报复、散布流言、搬弄是非等,造成较大后果者。

  7.未办理正常离校手续,擅自离开学校,带来一定后果者。

  8.男女同学超越正常的情谊,交往过密,情节较重,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好者。

  9.有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撤销处分前又严重违纪者。

  2.学期连续旷课二周或累计旷课50节者,升旗礼、课间操、*等无故缺勤累计达40次者。

  3.连续缺课达全学期总课时的二分之一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4.顶撞老师及管理人员,造成严重的纠纷者。

  5.组织或参与赌 博、偷盗、聚众斗殴等,情节严重者。

  6.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收审收容者。

  7.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开学校,带来严重后果者。

  8.男女同学超越正常的情谊,交往过密,情节较重,造成较坏影响者。

  9.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严重安全隐患者。

  10.有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违纪执行程序

  1.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需经政教处批准、校长同意,方可生效。

  2.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需经行政会讨论、校长批准,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3.开除学籍处分,需经行政会讨论,校长审核并报教育局批准。

  对学生的各种处分均在学校正式公布并登记备案。班主任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教育、考察。在受警告处分二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半年后,可由本人申请撤销处分,班主任和管班行政研究提出意见并上报审批,对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予以撤销处分并在校公布。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而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准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政教处,未能详尽叙述的违纪、违法情况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阳揭第三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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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闽侯县实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处理办法

  (一)课上违纪经提示无效的学生,科任老师下课后或放学后应找违纪学生谈话,屡犯或者违纪情节较重的学生应写出必要的书面认识。上课尽量不因个别人犯错误影响全体学生的学习,不随意让其出教室。

  (二)课外的一般违纪行为,由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严重违纪的结合家长并负责指导违纪学生写出书面认识。

  (三)特别严重违纪经班主任教育无效的学生,应及时报告年段长,由年段长及时结合家长进行教育。年段长教育无效的,将违纪学生书面材料上报德育处或保卫科。

  二、对违纪情节严重,需要学校解决的学生,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责任教师(课内违纪责任教师:科任老师,课外违纪责任教师:班主任)落实错误事实,和学生谈话,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寻找犯错误的原因。指导违纪学生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写出深刻的书面认识。书面认识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错误事实;第二部分分析错误危害;第三部分是分析犯错误的原因;第四部分是保证。

  (二)责任教师经过教育后无效的,班主任要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对认识不到位的,继续帮助学生分析,挖掘,不走过场,必要时让学生补充或重新书写,待比较深刻时为止。

  (三)屡教不改的,由班主任将写好的书面认识报年段长,年段长继续加强对违纪学生教育。

  (四)需要德育处协助做好违纪学生思想工作的,由年段长集中违纪学生的认识材料,统一报德育处进行教育。

  (五)对违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报分管德育校级领导,会同校长研究处理建议,做出学校的处理决定。

  (六)对学生的处分要严格掌握,需要学校给予处分的学生,一般先在班内做公开检讨,然后全校通报,处分按照错误的危害,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班主任应做好处分后学生的思想工作,申请撤销处分时,被处分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讨论通过,任课教师同意后,报请学校撤销处分。

篇3:天河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河天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规校纪的学生,我校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恰当处分为辅的原则,对学生进行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不采取粗暴压服的办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条 对极少数确犯严重错误,或屡犯错误经教育改变不大的学生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第三条 处分学生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生处提出处分的原因和理由,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最后出示公告。

  第四条 对所犯错误达到某一级处分的学生,如态度诚恳,主动认错并愿意改正者可减轻一级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继续犯错误,达到再处分程度的,应加重处分。

  第六条 凡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和处分或处分未撤销的学生,期末操行不得评为优良,取消各种评先资格。

  第七条 对学校将处分的学生,应事先与学生、家长面谈,让他们理解处分的教育目的,配合学校的教育。

  第八条 学生受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在一学期内,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撤销处分。一学期内仍无改正者,将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撤销处分须本人申请,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提议,行政会议通过。

  二、具体规定

  第十条 学生违纪经班主任多次教育不改正的,先到级长处填违纪卡,仍不改正的学生处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经多方教育不改正者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年级公开点名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

  (1)学习不认真,作业马虎,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经常欠交作业者。

  (2)因违反纪律,在班内受到班主任或任课老师批评三次以上,较严重干扰学校管理秩序者,影响较差者。

  (3)欺负同学,顶撞老师者,影响较差者。

  (4)平时测验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零分,并作违纪处理,还要求该学生补考;

  (5)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守则》要求及礼仪、卫生常规要求,违反有关纪律作违纪处理;

  (6)未经老师允许多次动用老师电脑者

  (7)无故损坏学校教学、生活、体育、卫生设施等,无故破坏学校绿化,造成不良影响者(同时需按物业公司的要求赔偿损失)。在校园乱扔东西,弄脏学校设施者。

  (8)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不良影响者。

  (9)带手机、游戏机等回校,屡教不改者

  (10)乱串楼层、班级或宿舍,追逐打闹造成不良影响,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不改者;就餐时故意敲打餐具、故意乱倒剩饭剩菜,造成不良影响者;在生活部一周扣分超过10分者。

  (11)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学校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2、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提名,也可以由学生处主任或学校领导直接决定。

  3、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其材料由学生处存档。

  第十一条 停宿的处罚

  1、在生活部的日常管理中,个人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给予停宿一周;累计超过50分的,停宿一月;有两次停宿记录者,第三次给予学年停宿的处罚。

  2、对生活老师的正当管理不接受,并有辱骂和攻击行为的,给予停宿一周到两周。

  3、有男女生交往过密行为,产生不良影响者停宿一到两周。

  4、结伙进行违纪行为者,为进行分化教育停宿一到两周。

  5、已被停宿处理的学生若无悔改意识和表现,继续停宿直至悔改。有两次停宿记录者,第三次给予学年停宿的处罚。

  凡是有停宿记录的,名单报学校教导处学生部备案。

  6、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学校其它规章制度,影响较坏者

  第十二条 警告或严重警告。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1)全校公开点名或已收到严重教育警告书两次以上者。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认错态度较差者。

  (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节以上者。

  (4)多次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零分。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5)欺侮同学,顶撞老师情节较重者。

  (6)有吸烟、喝酒行为,多次教育不改者。

  (7)男女生交往有不当行为,影响较坏者。

  (8)传播淫秽书刊、音像者。

  (9)自己带零食来校高价倒卖者

  (10)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而情节较重者。

  2、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其他处、室、科老师提供有关材料,学生处核实后,行政讨论决定。

  3、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在处分满一个学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予以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记过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的处分: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接受教育,再犯错误者。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3)严重扰乱课堂纪律、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和教育秩序者。

  (4)无理取闹、强词夺理,不接受教育,公开顶撞老师者。

  (5)打架(指打群架、拉帮结派、班级与班级之间群殴)、吸烟、喝酒、爬墙外出,影响恶劣者。

  (6)侵占、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者,(故意破坏公物者,按物业公司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8)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网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性舞厅等)活动者及参与其它不健康活动者。

  (9)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者。

  2、受记过的学生,由学生处或年级组长组织核实材料,行政会议讨论后,予以公布。

  3、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将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1)受记过处分,仍不悔改,再犯错误者。

  (2)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3)有酗酒、赌博、诈骗、盗窃、造假行为者。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5)未经请假外出,通宵未归者。

  (6)屡犯校规校纪,纪律松散,态度骄横,不服从师长和学生干部教育管理者。

  (7)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0节以上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核实材料,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后,予以公布。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材料放入本人档案,留校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予以撤销处分。如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的处分:

  (1)受学校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接受教育,再犯严重错误者。

  (2)纠集社会人员来校闹事、打架者。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伙的头目。

  (3)盗窃财物,在校园内敲诈勒索钱物造成严重后果者。

  (4)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0节者。

  (5)男女同学间不正常交往,情节严重者。

  (6)触犯国家法律,受政法机关惩处者。

  (7)不尊敬师长,用语言和行动威胁老师,情节严重者。

  (8)携带刀具导致他人受到伤害者。

  (9)其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2、被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的学生,由班主任报告,学生处组织核实材料,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凡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行为的学生,取消所有评先的资格。以上条款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处。

篇4:第一实验小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实验小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一、学习考勤

  上课、自习、*、扰乱课堂(会场)秩序,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公共秩序

  1、言语不文明,出口伤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校,更严禁在教学区拨打、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 一次给予警告处分,违犯两次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严禁在楼梯、护拦、窗口等危险处拥挤、打闹,违犯一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禁止在校园内化妆(涂口红、染指甲、染发)、佩带首饰(耳环、项链、脖饰)、穿奇装异服,违犯一次给予通报批评,违犯两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公共卫生

  1、禁止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抹、乱刻、乱画,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限期复原,并视同损坏公物予以赔偿。

  2、严禁故意损坏公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学校规定予以赔偿。

  四、严重违纪

  1、严禁私自外出或翻门出入,违犯一次给予记大过处分,违犯两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严禁在校内吸烟、喝酒、赌*博,看、听、传不健康书籍、光碟,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及其他凶器来校,违者没收凶器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不服从管理者,勒令退学。

  4、严禁打架斗殴,以大欺小,恃强凌弱,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

  5、严禁结伙滋事,打群架,违者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严禁勒索他人财物,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7、严禁盗窃公私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8、不服从学校管理,顶撞、辱骂、殴打教职工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9、严禁出入网吧、游*戏*机室、营业性舞厅等场所,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10、确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传讯者,勒令退学,注销学籍。

  五、处分工作程序

  1、由违纪学生本人写出违纪说明书、检讨书各一份,交班主任。

  2、班主任核实后,依据《违纪学生处理规定》拿出初步书面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意见表》,经学校审批签字后生效,连同违纪说明书和检讨书一并交政教处备案。

  3、政教处根据学校处分决定作出“处分通知单”,通知班主任,并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及家长。

  六、撤消处分程序

  1、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时(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分别为一、二、三、四、五个月),由学生本人写出撤消处分申请书交给班主任。

  2、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后报政教处。

  3、政教处填写《撤消处分意见表》,上报学校予以研究,经学校同意后作出撤消处分决定。

  4、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违纪学生,学校将考虑提前予以撤消处分。

  z市第一实验小学

篇5:二中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二中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和落实目前学校开展的成功教育,营造一种求真务实的氛围,创设一种良好的学习环境,使每位学生通过在校三年的勤学苦读,都能走向成功。为此,学校严肃整顿校风校纪,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使之有章可循,真正体现有理、有力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订本处理规定。

  一、严重违纪

  1、打架

  (1)两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两人打架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3)团伙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携带或使用凶器,纠集外来人员或团伙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赌博、吸烟、酗酒

  (1)发现一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2)发现两次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学习时间进网吧上网和进游戏室打游戏

  (1)发现一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2)发现两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发现三次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损坏公物

  (1)照价两倍赔偿;

  (2)造成一般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

  (3)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盗窃

  (1)一般盗窃,给予记过处分;

  (2)金额较大或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侮辱、恐吓老师

  (1)有其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7、私自下河、塘、水库等处玩水

  (1)发现一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发现两次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般违纪:

  (1)迟到、早退。

  (2)影响课堂、自习纪律,任课教师及同学反映较大的。

  (3)测验、考试有作弊动机的,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给予口头警告;考试舞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抄袭作业、作业不认真或不交,经教育无明显改正的。

  (5)无故不做广播操的。。

  (6)课间在教学区大声喧哗、追逐打闹、说脏话、叫同学绰号等,在非活动场所踢、打各类球,跑跳打闹。

  (7)男生留长发、怪发、女生烫发、穿高跟鞋、染色发、涂口红、涂指甲、男女生留长指甲、穿拖鞋、戴饰物、在教学区内衣着不整等不良行为的,经教育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故意破坏校园环境,爬墙、践踏草坪、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

  (9)自行车乱停放。

  (10)在校内燃放擦炮、鞭炮。

  (11)乱写乱画、乱扔果皮、渣壳,乱撕通告。

  (12)顶撞值勤人员的,不尊重师长和同学,并造成不良影响。

  (13)出入校门不戴胸卡或佩带假胸卡、谎报班级、姓名的。

  (14)看不健康作品。观看黄色书籍、影碟,经教育不改正者,视为思想道德不合格,不予毕业。

  (15)旷课:(包括自习)。旷课达35节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6)早恋:①有早恋倾向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②有早恋倾向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7)其他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z第二中学学生一日常规》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三、处理程序

  1、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班主任提出,经年级会讨论核实,给予该生相应处分,处分表交保卫处存档。

  2、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保卫处核实,年级主任配合,提出合理建议,提交校长书记办公会议讨论。

  四、撤销处分程序

  1、凡受学校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明显的进步,本人要求撤销处分,一般应从宣布之日起到一定日期(警告:1个月;记过:3个月;留校察看:6-12个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各科任教师和家长签名,然后交班主任签名,再由班主任交年级主任签名,同意后交保卫处。

  2、撤销留校察看处分须经分管校长审批。

  五、档案管理

  1、受处分学生档案及撤销处分材料,一律存入保卫处。

  2、班主任负责将受处分学生情况通报家长。

  3、受记过以上处分,到毕业时未提出撤销处分者,视为放弃撤销处分,属品德不合格者,不予毕业。由保卫处将受处分未撤销处分学生名单交教务处,教务处扣发该生毕业证书。

  本处理规定从20**年9月1日起执行。

  注:未成年人违反校纪参照本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