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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镇小学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刘镇小学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镇刘小学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学生干部是教师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和班主任开展学生管理的得力助手。为加强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提高学生干部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激发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以便富有成效的开展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学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文明礼貌,尊敬老师,团结同学。

  2、模范地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愿意承担学校和班级的管理工作,为学校和班级服务。

  4、努力学习,责任心强,在班内有一定威信。

  5、无严重违纪行为。

  二、学生干部管理与使用

  1、学生干部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和少先队。教务处、少先队联合办公,对学生干部进行审批、公示、任免。班主任和包班教师组织班干部在班内开展工作。

  2、学生干部应由班主任提出候选人选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或通过班内民主推荐产生。

  3、学生干部必须报请学校校委会批准后,由学校统一任命。

  4、班干部一般不得身兼数职,如有需要应由校委会批准。

  5、出现下列情况的,学生干部应予以免职:

  (1)严重违反学校纪律。

  (2)有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虽经教育仍不能认真改正错误的。

  (3)不认真学习的、成绩退步明显的。

  (4)参与学校和班级管理中有施暴行为的。

  (5)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的。

  (6)对同学的监督打击报复的。

  学生干部免职后,班主任应在当日提出接替人选报有关部门批准。

  6、学校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应对学生干部开展培训活动,明确学生干部职责和权限,对学生干部的工作给予指导。校级学生干部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班干部应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学生干部会议分别由学校有关部门和班主任组织。

  7、学生干部应在学校有关部门和班主任指导下,文明参与管理,不准动粗(包括:不准粗言秽语、不准实施体罚动手打人等),否则造成后果由学生个人全部承担。

  三、学生干部职责

  1、协助班主任建立健全班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管理。

  2、带头维护班内团结,成立帮学对子,善于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协调并处理学生之间的一般矛盾或纠纷。

  3、调动本班级学生做好各项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少先队、学生会的整体作用和安全员的监督作用,配合学校做好本班的安全防范工作。

  4、在班主任领导下,认真做好各项班级工作,带领全班同学努力学习,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5、严以律己,在各方面成为同学榜样;要团结同学,与同学打成一片,经常与老师取得联系。

  6、同学违纪,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劝说和帮助教育,解决不了的报老师或学校领导处理,不得私自采用粗言秽语、体罚、变相体罚的方式进行管理。

  四、班干部的奖惩

  1、对于积极参与学校和班级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由学校和班级给予表彰奖励,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特别突出的报请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2、在三好学生等的评选中,班干部优先。

  3、学生干部违反学校纪律,视情节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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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一批专业精湛、作风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服务意识的学生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学校各级团学组织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围绕或配合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忱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使用实行层级制,未担任过低一级职务的学生干部一般不得直接担任高一级职务。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较好;

  (3)有大局意识,愿意为同学服务;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不良现象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4)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5)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各类处分或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两门以上专业课程不及格者;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无法进入班级前50%者;

  (4)在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或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本人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组织指导教师;

  (2)各级团学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相应会议进行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在相应范围内宣布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所在团学组织和学生可以向校学生监事委员会提请组织调查,由校学生监事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党委学工部决定处理,情况属实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培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校团委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和学生处。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干部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由各系及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班委、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系党组织及学生处。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培养应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培养范围。学生干部的教育采用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挂职锻炼、压担子等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学习、在工作中锻炼、在工作中教育、在工作中成长的干部培养思路。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成林陶瓷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规定第九条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各级党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或免职、撤职原因,有调查材料的要一并收录,建立学生干部考核资料入档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具体要求和程序依据《成林陶瓷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陶瓷学院共青团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时享受相应的加分。

  第十九条各级团学组织应提供条件并要求学生干部自觉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表现优秀、有要求入党的,应向学生干部所在院系推荐其进入各级党校学习或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加以培养。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实行轮岗制,即学生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到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内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校团委、校学生会各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系团总支、系学生分会各部委员(含委员)以上干部;班委、团支部干部;

  (2)校艺术团队(部)副职(含副职)以上干部;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校学生广播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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