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 >> 浦江高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浦江高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浦江高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浦江高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一、为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根

  据省、市学籍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以及慎重处罚的

  原则,确保纪律处分的严肃性。

  三、每个学生都应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国家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均应视为违纪行为。

  四、违纪学生的处理等级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五、凡违反《中学生一日常规》情节较轻者,视情况可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三次给予全校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尚未撤销,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者,处分从重。

  七、其它严重影响校风校纪的违纪行为处分(见附表)

  八、处分违纪学生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向政教处提出书面处分报告;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政教处研究后报分管校长同意;记过处分报校行政会研究批准。

  九、纪律处分决定后,须通知班主任与家长,提前与学生谈话,并全校公布。

  十、处分在一定期限后,可予以撤销。撤销处分期限为:警告处分三个月,严重警告及记过六个月,留校察看一年。申请撤销处分的学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同意后上报政教处,经校行政会研究批准后,由政教处下发撤销处分通知给班主任、学生本人和家长。

  十一、凡受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者,本学期不能被评为三好生,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本学年内不能被评为三好生。班级内如有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该学期班级不得评为优秀班集体。

  十二、学生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要记入政教处档案,学生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至毕业时仍未撤销者,记入本人档案。

  十三、本条例适用江苏省浦江高级中学生所有在校学生,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附表:

  违纪行为学校处理意见

  打架斗殴造成对方身体伤害,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未构成伤害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不尊重教师殴打教师(除按《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劝其退学

  辱骂教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

  偷窃金额在二十元以内(含二十元)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金额在二十元以上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

  敲诈勒索

  金额在二十元以内(含二十元)严重警告处分

  金额在二十元以上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逃学旷课

  连续8节,累计16节严重警告处分

  连续16节,累计30节记过处分

  连续30节,累计60节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

  带外人来校干扰教学秩序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考试作弊严重警告处分

  不守晚自习纪律(经多次教育不改)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参加不正当活动或中学生不适宜活动

  进营业性舞厅、进营业性桌球室打桌球、进营业性游戏机室打游戏机、进营业性录相室看录相、进营业性网吧、彻夜包吧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记过以上处分

  抽烟、喝酒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公物(除按价赔偿)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不遵守住宿规定

  无故不请假外出不按时回室就寝

  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私自留宿他人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严重影响宿舍卫生、随地大小便

  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宿舍随地倒水点名批语或给予警告处分

234范文网-www.234Fw.com

篇2:贵阳一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一、为了加强校风及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校园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

  三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可按期终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可根据该生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6、被处以罚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于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秩序,破坏团结者,根据错误的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不满1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多次作案累计价值满100元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但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稿处分。

  3、损坏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传话者:

  (1)发现同学之间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现象,不积极通过教师或学校解决,反而传话给一方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2)凭主观推测或猜想传话引起打群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3)故意传话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2、怂恿者:(1)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打架者:(1)殴打他人或结伙斗殴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含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致人轻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人重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用凶器伤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打架终止又报复打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4、偏袒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事态严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伪证者:故意提供伪证,妨碍正常处理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怂恿者、打架者犯此条加重处分。

  6、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个人或集体污辱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对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打架,学校视情节严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9、对于侮辱教师、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九、凡聚众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学校要求男女同学交往要大方,合体,符合中学生身份,遵从中国国情和公共道德规范,对男女同学交往过分亲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劝其退学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男女同学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校严禁将管制刀具带入校园,私自带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第八条相关条款处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学校纪律,私自外出或翻围墙出学校,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如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者,即使没有其他违纪行为,也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加重处分。

  十三、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饮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学生酒醉进入校园,视具体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若学生饮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校园严禁学生吸烟,第一次吸烟被发现,学校予以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被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出处分;三次以上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十五、不按时会宿舍或故意躲在隐蔽角落导致学校四处寻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把校园卡、学生证、校服借给他人(包括校外人员)并以此试图或已经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违反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住读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走读生违反走读规定或不服从门卫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对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在食堂、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

  (2)对教师及领导寻衅滋事者;

  (3)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二十、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用电炉、电吹风、电热毯、电水壶、暖手壶等电热设备及使用蜡烛、酒精灯、火柴、火机等易燃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规使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导致重大灾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阳贵一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二、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旷课累计达10-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1-4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6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61-9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对考试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是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或用手机自己作弊以及帮助他人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四、学生第一次受处分后,如未撤消处分又再次违纪需要处分者,无论违纪轻重,一律在原来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二十五、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列规定中的类似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十六、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享受助学金者,受记过以下处分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2)受记大过处分时,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只享受原来的30%,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3)受留校察看处分时,在察看期间停发全部助学金;

  (4)凡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优秀学生的奖励、评比及奖学金的评比。

  二十七、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从重处分:

  1、可以从轻处分的:(1)能主动承认错

篇3:济南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教育和培养学生自觉遵守、维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强化校风校纪建设,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学生和家庭责任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学习,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治学,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帮助其认识问题、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6个层次。

  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第三条:处分程序:

  1、处分对象是违纪的在读本校学生(含借读生)。

  2、违纪学生本人应写出违纪事件经过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证人写旁证材料。

  3、可由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交年级主任报教育处,或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年级主任的意见,交教育处并按审批程序审批。也可由教育处直接调查核实后出具处理意见。

  4、处理决定一般要应由班主任或教育处通知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

  5、受处分学生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处、分管校长提出有法定监护人签名的书面申诉,教育处在接到申诉书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6、处分决定书加盖学校或教育处印章。

  7、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可在班级、年级或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校内公布,也可不公开宣布,由教育处决定。

  第四条:处分权限:

  1、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年级主任会同班主任共三人组成的年级管委会依据本《条例》决定,同时报教育处备案(教育处可修改年级决定)也可由教育处直接决定。

  2、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教育处审定。

  3、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处分由教育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核,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

  2、仪表仪容不符合行为要求的学生。如学生染发、烫发、留怪发,女生留长发而散发(要求扎起来);学生扎耳朵眼、戴耳坠耳环、留长指甲、染指甲;男生留长发的;在校服上写字、画画、钉金属钉和改变校服结构及面貌的;不穿校服进入校园的。

  3、上课不遵守纪律,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自习和集体活动均视为上课)。如上课未经老师同意随便说话、故意接老师话巴、下位随意走动的,未经班主任同意随意换位的,上课传纸条、吃食物的、用电子词典在校内玩游戏的。

  4、课间在教学楼内或校园内追逐打闹;上内堂课而在教室外活动的。不遵守午间纪律的;集体活动、上课路队和间操违反规定的。

  5、在校内骑车带人的;把车辆停放在塑胶场地内的。

  6、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打击报复正常管理的学生干部的

  7、被动参与打架情节轻微的侮辱他人(包括给同学起外号)等有害他人身心或名誉的不良行为且有悔过、道歉表现的。

  8、进入营业性游戏厅、网吧、KTV等娱乐场所的;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不按时回家的。

  9、无故不参加(包括迟到、早退、和不认真打扫的)卫生值日或卫生大扫除的;不服从老师教育和指挥的。

  10、未经学校同意的以下行为:(简称“四不带”):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校;携带随身听,MP3等视听工具入校;身戴装饰物(包括:耳坠、耳环、耳钉、各种项链、宗教信物,除手表外的各类手镯、脚镯等);携带与正常学习无关资料(包括报纸、杂志、闲书等)。

  11、有旷课行为的;一周之内迟到或早退累计次数3次及以上的;未经批准不上自习或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犯错误的;

  2、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的。

  3、侮辱诽谤他人,不听劝阻的;

  4、不接受老师的正确教诲,当众顶撞老师的;

  5、有偷摸行为且价值较小的。

  6、有打架骂人,吸烟喝酒,破坏墙壁卫生,乱写乱画,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行为的。

  7、翻越护栏、校园围墙、破坏公物、设施情节较轻的;

  8、在校内骑车带人,横冲直撞,不听劝阻或态度恶劣的;在校园内第二次及以上骑车带人的。

  9、连续旷课8节,或一学期累计旷课30节以上的。

  10、有第五条规定行为,且情节较重或接受教育态度不好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受严重警告后仍不悔改,继续犯错误的;

  2. 偷窃集体和个人财物价值达100元以上的;

  3. 参与打架并使人致伤的;

  4. 故意损坏学校物品价值达100元以上的;

  5. 故意扰乱会场,学校各类办公室,集体活动秩序的;上课玩手机、打游戏、发短信的。

  6. 从楼上往楼下扔杂物(包括:方便袋、水瓶、纸张、和纸制品、水果皮、垃圾、倒水等)的。

  7. 破坏学校绿化、损坏花草树木的。

  8. 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损坏学校消防器材的。

  9. 参加聚众斗殴参加的。

  10. 男女学生关系异常的。

  11. 故意破坏学校各类设施情节较重的。

  12. 连续旷课16节,累计旷课40节以上的。

  13. 有第六条的行为,且情节较重或累犯,影响较坏的。

  第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受记过处分后,继续犯错的;考试作弊且态度恶劣的。

  2. 偷窃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较严重经济损失的(300元以上);

  3. 聚众斗殴又主要责任的;

  4. 存,传,看黄色淫秽音像,书刊,手抄本,涂片,绘画的。

  5. 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扰乱教学秩序或殴打他人的,或在校内外向同学索要钱物及挑起或参与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6. 男女生在校园内外有不符合常规的不检点行为的(包括:牵手、搂腰、拥抱、接吻等)。

  7. 污损学校建筑物或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

  8. 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坏或屡教不改的。

  第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 受记大过处分,仍无改进,继续犯错误的;

  2. 经常盗窃,危害较大,屡教不改的;

  3. 有流氓行为,情节严重的;

  4. 犯有较严重的政治错误的;

  5. 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者,或打伤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6. 侮辱或殴打教师等学校工作人员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有第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受留校察看处分,仍无改进,继续犯错误的;

  2. 连续旷课60节,累计旷课80节以上的;

  3. 道德品质败坏,屡教不改的;纠集校外人员侮辱、殴打校内同学的。

  4. 早恋且不听老师劝阻、不予改正的。

  5. 侮辱,殴打老师或指使他人侮辱殴打老师的;

  6. 犯有较重的政治错误,被政法机关处理的;

  7. 造成火灾和人身重大伤亡事故的;

  8. 有第九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者,从重处分。

  1. 态度恶劣的;

  2. 后果严重的;

  3. 屡教不改的;

  4. 嫁祸于人的;

  5. 犯错后拒绝检查,不接受教育或挑起事端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1. 由于他人强迫,无法抗拒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学校工作的;

  3. 勇于检举他人,经核实属实的;

  4. 造成损失,主动赔偿或承担经济损失的。

  5. 家长配合、支持学校工作的。

  第十三条:本条例未列举到的行为,可参照类似的条款给与处分。

  第十四条:受处分的学生,经一段时间的考察确已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的,可以撤销处分。对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经过一学期的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委会研究,班主任审定呈报,教育处按审批程序权限批准后可撤销或降低处分等级。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如受处分的学生有立功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议、决定,教育处负责执行解释。。

篇4:苏州中学考场违纪界定和处罚制度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对作弊、违纪学生的处理有章可循,特作如下规定:

  1.关于考试作弊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

  (1)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

  (2)考试开始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中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3)已给、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4)在桌面、身体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5)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者;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7)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迅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8)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为抄袭等行为者;

  (9)以任何形式夹带任何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对上述作弊行为,均当场终止作弊者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关于考试违纪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违纪论处:

  (1)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者;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等物品、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3)擅自将各类通迅工具带进考场者;

  (4)擅自分拆考卷者;

  (5)造成他人偷看机会者;

  (6)离开考场未交卷者;

  (7)用任何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迹象者;

  (8)企图张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纸以及有类似迹象者。

  上述违纪情况中,第一至第三条给予警告处分;策四条至第五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六条至第八条给予记过处分。

  另外,第一至第八条违纪行为中,经监考人员警告后重犯者,以作弊论处。

篇5:临澧一中教师教学常规违纪处罚细则

  澧临一中教师教学常规违纪处罚细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校通报批评,并扣除一个月岗位冿贴。

  1.无教案上课。

  2.无故旷工一天。

  说明:凡出现上述行为的教师,期终常规考评不能评为A等。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校通报批评,并扣除岗位冿贴100元。

  1.无故不参加(或因私事请假不能参加)期中、期终监考阅卷等相关工作。

  2.无故旷课一节。

  3.乱订资料、乱收费的。

  4.未经教务科批准随意调课、导致空堂的(课)。

  5.违反学籍管理制度,私自接受学生或拒绝接受教务科编班的学生。

  6.强迫学生自动离校。

  说明:凡出现上述行为的教师,期终常规考评不能评为A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校通报批评,并扣除岗位冿贴80元。

  1.监考不负责,考场出现大面积试卷雷同等集体舞弊事件的。

  2.无故旷辅导课一节。

  3.总分、登分、录入出现大面积错误。

  4.醉酒后进课堂上课。

  5.未经教务科批准随意调课。

  6.未经教务科批准随意调辅导,导致辅导空堂。

  7.学校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考试等无故缺席。

  说明:凡出现上述行为的教师,期终常规考评不能评为A等。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校通报批评,并扣除岗位冿贴50元。

  1.考试漏收(或错收)答卷一张。

  2.上课、辅导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

  3.未经教务科批准随意调辅导。

  4.未经教务科批准随意请人代监考。

  5.上班时间玩游戏、上网聊天等。

  6.拒绝接受教学常规检查。

  7.教师上课、开会、辅导期间接、打、玩电话,手机响铃。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校通报批评,并扣除岗位冿贴30元。

  1.学校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考试等无故迟到。

  2.监考时不认真,在场内接打电话、吸烟、闲谈、打瞌睡或擅离职守,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3.监考时提前收卷、发卷。

  4.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全校,并扣除岗位冿贴20元。

  1.监考过程中出现学生舞弊事件而监考老师未发现和未记载。

  2.监考领错试卷。

  3.未按要求装订试卷的。

  4.阅卷时不认真,漏看试题的。

  5.总分、登分、录入出现一起错误的。

  6.教研活动迟到。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全校。

  1.未按要求填写和上交监考情况登记表及试卷封面的。

  2.阅卷时撬开试卷封头查看班级、姓名、考号等。

  3.其他违反教学常规的行为。

  4.私自调课未导致空堂的。

  说明:

  1、教务科根据教师违纪的情节可以酌情降级或升级处罚。

  2、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科。

  3、本细则从20**年10月开始执行。

  教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