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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中学学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龙湾中学学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行政印章、学校党总支印章、工会印章、团委印章、政教处印章、教务处印章、教科室印章、校长公务私章、签字章。

  第三条校务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学校行政印章,校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需要刻制印章的,应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校务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后刻制,由校务办公室统一刻制并对印章进行压印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印章负有监管责任,制定专人保管,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学校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七条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学校负责人汇报,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单位须出具申请,由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

  第八条 掌管印章的工作人员变动,必须履行印章交接手续。

  第九条学校印章主要用于学校公文公函、各级各类学生毕业证件、学校行为合同协议、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专利申请书、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校发奖励证书、教职工工作证及学生证等用印。

  第十条 除学校授权的印章外,学校下属各职能部门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各职能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第十一条 校长公务私章、签字章属于学校的公务章,代表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要有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报分管校长审批,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三条 凡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证件用印,经承办部门造册、编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校长审批,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校长审批,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学校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六条 公用机动车辆登记表、审核表、驾驶员登记表、审核表,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签字,校务办公室审查,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七条使用党总支印章,经支部书记审核签名,报党总支书记审批,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使用公章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严禁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表格上加盖公章。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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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印章是学院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规范和加强对学院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有“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各部门印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学院各部门需刻制印章,必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院办公室负责刻制、分发,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各部门刻制好的印章,由院办公室备案并发文后方能启用。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一)学院公章、院领导签名章统一由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学院钢印由教务处管理;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必须指定有高度组织纪律性、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具体管理。

  (二)印章应放置在铁皮柜或专门加锁的抽屉里保存。

  (三)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院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出用印,必须经院领导(院章)和部门负责人(部门章)批准,并由负责管理印章的管理人员亲自携带外出用印。

  (四)不按规定用印或因管理不善导致印章丢失,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一)各类印章必须按照本部门职能和管理范围内用印,不得越权用印。

  (二)凡使用学院院章必须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签字,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使用本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需加盖学院领导人个人签字印章,必须经领导本人批准。

  (四)用印前必须按院领导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五)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等必须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不得在空白表格及证书、便笺等空白件上盖章。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章:

  1、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由院办依照院长在“发文稿纸”上签字用印。

  2、以学院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

  3、以学院名义颁发的毕业证、学生证、工作证等证件。

  4、本院教职工因公出差、联系工作,需出具的固定制式的行政介绍信。

  5、需出具的其它证明信等,必须先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

  6、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7、以学院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委托书等。

  (二)部门印章:

  1、以部门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

  2、以部门名义发的通知、介绍信等

  3、部门印章一般不对外。土建签证用章,必须经基建处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两人签字,并留存根备查。

  第七条 印章的停用

  (一)各类印章因学院内设机构变动需停止使用的,原部门要及时将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损坏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要将旧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

  (三)院办公室依有关规定将停用的印章存入档案室或销毁。

  (四)遇有特殊情况,学院有权停用或收回部门印章。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